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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正“交办”与“承办”的关系
2020年第4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王鸿任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认为此建议由另一单位办理比本单位办理更为合适,于是便转交过去请另一单位办理。如有些处于基层乡镇的承办单位, 在办理中遇到与政策设计、资源配置有关的建议时,觉得“力不从心”,竟将其建议转交上级部门研究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做法是不能容许的,这样做混淆了“交办”与“承办”的关系。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即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代表建议的交办主体,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承办单位。因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所以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理所当然的是交办主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将“交办”和“承办”分别各设一章,明确规定了交办主体和承办单位各自应尽的职责。尽管在交办形式上,除了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直接交办外,还有会同“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和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办两种形式,但除了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之外,任何机关都没有单独直接交办代表建议的权力。因此,承办代表建议单位对建议作“二次交办”即转交办理,是与法相悖,不可为之。

交办代表建议仅仅是办理代表建议的开始,法律规定的后续工作一环紧扣一环:承办单位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联系沟通征求办理意见;交办主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向提出建议的代表作书面答复并向交办主体报告办理情况等。如果承办单位擅自将代表建议转给别的单位办理了,那么谁与代表联系、交办主体到哪儿督查、谁给代表答复并向交办主体报告办理情况呢?若别的单位没有认真办理甚至根本没有办理,又向谁问责呢?这就搞乱了交办与承办的关系。如果承办单位认为交办主体交办的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有些代表建议需要两个或更多单位共同承办,但在这些单位中必须确定一个主办单位,而这个主办单位和其余协办单位的确定也由交办主体负责。不论是主办单位还是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需要与其他单位配合协作、助力落实的问题,主动联系、积极求助,这是无可厚非的,尤其是基层承办单位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把代表建议办实办好,更是义不容辞的,但绝不能以“协调”的名义,混淆“交办”与“承办”的关系,推卸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必要时,将代表建议的部分内容乃至全部内容,口头或书面提供给有关单位都是可以的,但承办单位对应尽的法定职责,一定要负责到底。

 

 漫画/方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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