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乡镇人大代表的 经费预算必须予以保障
2020年第4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乡镇人大代表是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代言人,他所从事的有关人大的一切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率,关系到一个地方的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保障是指为保障代表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机关应当满足代表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必要经费。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不从人民代表大会领取工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中共中央201518号文件提出,代表活动必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经费标准。逐步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代表活动经费预算计划,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乡镇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资料费、误工补贴费等。

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代表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代表经费由乡级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掌握,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能随意贪污、挪用、挤占。

       楚仁辑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