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做好生态环保立法工作的“五点”文章
2020年第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曾勤 图/本刊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用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首先需要科学立法。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悟生态环保要义,展地方立法作为,认真做好“五点”文章,护航“生态十堰”建设。

 

瞄准主攻点 聚焦生态环保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法治要求,按照省委和市委部署,把生态环保领域作为地方立法的主攻方向。一是出台了重要文件。20173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市委出台了《中共十堰市委关于加强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我省新赋予设区的市(州)地方立法权后,首部由地方党委研究出台的加强立法工作的文件,为十堰市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撑。二是制定了三部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生态市”的要求,已制定5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其中生态环保领域的就占3部,分别是《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是储备了多个项目。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挖掘立法资源,研究储备项目,将绿松石资源管理、剧毒高毒农药管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纳入了立法项目库,同时积极推动市政府围绕部分项目先行制定政府规章。

 

找准切入点 回应民生诉求

为谁立法,是地方立法的根本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立法为民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十堰市城区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报警投诉都在200起以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基层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回应群众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鞭的呼声,在《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督促各级政府具体划定了十堰城区和各县(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有效解决了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针对市民投诉的建筑施工、车辆运输、物料堆存等扬尘污染问题,通过制定《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压实各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各类场所防治扬尘的具体措施,为十堰打赢“蓝天保卫战”增添了法治保障。

 

抓实着力点 解决现实问题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十堰市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的价值取向。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区范围持续拓展,城市改造升级速度不断加快,十堰的山城特色有所丧失,特别是无序开山、监管不力、修复滞后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此,《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建立了分级保护制度,明确一、二级保护山体的类别和保护措施,要求政府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所有山体的四至边界和经纬度坐标;严格约束审批程序,专项规划的批准和调整,均须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裸露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人,用严格的法律责任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筑牢支撑点 坚持以质为本

质量第一,保证法规质量,是十堰地方立法工作一以贯之的工作主题。一是制定了一个规定。制定出台《十堰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主体职责暂行规定》,界定了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七大主体在立法各环节的职责,建立起环环紧扣、环环有责、环环负责的责任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法规文本的起草质量。二是畅通了两个渠道。建立健全立法调研工作机制,畅通了“走出去”调研和“请进来”座谈这两个渠道,多层次征求不同群体的意见,在各家之言中提取“公因式”,寻求全社会认同的立法“公约数”。三是搭建了三个平台。聘请19位专家学者,搭建了立法专家咨询平台;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合作共建“十堰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搭建了立法研究平台;与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专家学者立法评估机制,搭建了立法论证评估平台。

 

夯实落脚点 推动法规实施

一是抓责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及时印发法规贯彻实施方案,明确“三入”工作的责任清单、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二是抓监督检查。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计划,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实施情况,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等法规配套文件;开展《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规划编制情况,督促市政府对中心城区189座一级保护山体、43座二级保护山体进行精准定位、界限划定和监管单位确定,对城区16万余平方米裸露山体开展生态修复治理。三是抓实施主体。积极推动各类实施主体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制度、落实实施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有关规定,强化水质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2018年全市出动环保执法人员4435人次,检查企业2758家次,立案处罚241件,罚款2127万元,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加强和完善生态环保领域地方立法,任重道远。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绿色作为推进十堰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不断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作者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