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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没有法”到“管不管用”
2014年第4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张枫逸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缺乏操作性的说法,大会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表示,需要下比较大的力气去提高法律质量,“过去我们是要解决我们国家有没有法的问题,今后要把重点放在解决我们的法管不管用这个问题上。”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已经实现了法律部门齐全,基本法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不过,就微观层面而言,仍存在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法律缺乏操作性、个别部门利益法律化等一系列问题。傅莹敢于直面“法律有时候还不如司法解释管用”的批评,公开表示采取措施提高立法质量,重点解决法律管不管用的问题,这种虚心纳谏、务实重干的态度值得点赞。

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如果我们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和公信力,甚至相互打架、自相矛盾,就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社会生产生活,依法治国只能成为空话。从关注“有没有法”到解决“管不管用”,从面的覆盖到质的提升,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法律越具体,越公平,越规范,公众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就越强烈,法律法规架起的制度红线就越有效。

解决法律管不管用,首先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法律本是服务于公共利益,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利用手中的立法资源,想法设法为自己争权力,谋利益。而当某些法律触动部门的核心利益时,又会遭到百般阻挠,迟迟难以出台。由于历史原因,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今,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应更多地由人大来主导立法,避免部门滥用立法资源谋取私利。

其次,要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公众不能仅仅是法律的规范对象,更应成为立法的参与主体,以民意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党的十八大也将“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写入报告。在原有草案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去年制定旅游法起又增加了评估环节,邀请社会各界评估条文的合理性、执行性,有助于兼听则明,集思广益。

此外,加快法律与时俱进。近年来,一些过时、陈旧法律引发社会关注和质疑。“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理念,及时对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修订完善,让法律体系跟上社会发展脚步,避免在调整社会秩序时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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