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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建立“三行”立法机制
2019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钦

近年来,为了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四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立法工作中“确保同向同行”、“实行并联并行”、“做到直通直行”要求,认真探索“三行”工作机制,初见成效。

 

一、凝聚各方共识,确保同向同行

立法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决定了立法人和立法工作者必须在目标上同向、在事业上同心、在措施上同力。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解决实际困难。20197月,召开市委立法工作会议,市委书记何光中讲话,肯定立法成绩,指出不足,全面部署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平均每两月研究一次立法工作,做到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认真研究,并由党组向市委请示,经过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在制定《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时,市委常委会会议对立法修改中争议较大的长湖管理体制、职责任务一锤定音。20194月,《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议表决稿)》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后,专门又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必须注重有力主导。把人大主导的着重点放在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起草上,在本市制定的法规项目中有2/3的由人大常委会提出。除具备“三性”的法规由常委会牵头起草外,对于由部门和高校起草的法规草案,对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划分、创设条款、法律责任等严格把关。在起草首部实体法《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时,某部门多次要求将法规名称改为“名城保护条例”,并以某国家级名城保护专家意见为理由。“古城”“名城”虽一字之差,但按“名城”起草条例其范围、容量过大无法驾驭。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论证调研,客观分析利弊,最终坚持了既定的立法项目。该法规出台后受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肯定。

必须统一思想认识。为调动政府及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一个是明确各自职责。通过建章立制、召开会议、印发文件、交办督办等方式明确政府及部门任务,注重信息互通、协调联通、上门沟通。经常传达和交流上级指示精神,了解本地需求、外地宝贵经验,常委会及各专工委、市政府及部门经常人来人往,形成共识,明晰责权,减少扯皮。在制定《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有些部门争权诿责,通过反复工作寻求各方认同。另一个是动员各方参与。在征集立法计划、开展调研论证法规、起草法规草案中,最大限度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尊重民意、吸收民智。在起草《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立法牵头部门和起草单位经过调查摸底,列出34种不文明行为清单,然后印制纸质问卷5万余份,并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参与这项工作的市民达20余万人,最后筛选出十大不文明行为。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法规。

 

二、整合各种资源,做到并联并行

立法工作是系统工程,不能闭门造车,切忌单打独斗,市人大常委会最大限度地用活用足立法资源,广泛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立法。

一是推行起草成员单位“全程参与、分段领跑”。在制定《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时,因社会关注度高且涉及到许多在建工程,相关部门存有顾虑。常委会因势利导,积极统筹,做到法规不批准实施,专班不撤离。起草工作我们还将某个环节、某个部门的独唱变为全体参加单位的大合唱,同时明确各自部门责任与任务。二是整合智库资源,借助“外脑”参与立法。在2015年就成立了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确定了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现有各类专家39人。在每部法规起草中,都邀请他们参加。3年多来,这些“外脑”提出了100余条富有真知灼见的修改建议。三是整合高校资源,组建立法研究会。在长江大学组建地方立法与实施研究中心,与长江大学法学院实现了立法起草的有效对接、交流的高度融合,荆州市已出台的5部实体法规,由该院起草草案的达3部。他们还承办了与地方立法相关的2场论坛。

 

三、严格程序规范,实行直通直行

——着力培养立法人。“选好人”,把具有学法背景、涉法工作经历的干部安排到立法岗位。“抓培训”,采取全国全省培训、送省挂职、校地合作等方式让他们经受锻炼;邀请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来荆州授课辅导。“做课题”,理论是行为的先导,每年独立或与高校至少完成1个至2个立法研究课题。有5个课题被中省级立项,其中重点课题2个,被省人大常委会立项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三行”机制研究》即将结题。“重交流”,连续3年选取不同的角度,举办理论研讨会。目前,已举行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研究、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等内容的研讨会3场。

——“一个专班干到底”。建立立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抓总督办,做到交任务、交责任、交时间、交进度。

——“小班子成一条龙”。组成精干的起草专班,提前介入形成惯例;起草专班专人专时专责,班子不散、人员不换。

为了科学立法,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比较系统的立法规章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科学立法机制的意见,关于立法前后评估、立法论证、公众意见反馈、立法顾问、地方性法规呈报实施等多个工作规程;正在起草和修改有关立法协商、备案审查、立法联系点等规程及立法技术规范。做到通过人大立法工作全链条、全流程的主导,严格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构建起分工明确、责任具体、高效有力的立法运行机制,为高质量立法、立高质量的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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