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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2019年第10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文/本刊评论员

    正值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市州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在汉召开,传达学习天津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精神,交流立法新动向、新亮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9797月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依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986年,通过修法赋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进一步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近年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不断得到认可与强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党的十九大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法立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都要求与时俱进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确保每一项立法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以良法促进善治。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这是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立法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人民意愿。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作用。必须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委关注的重大事项,人大要主动开展相关研究;对党委提出的立法建议,人大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积极研究;对重大立法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科学把握立法节奏,引领立法进程。

    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法规项目立什么、如何立、何时立,这种对立法方向、立法重点、立法时机的把握,是立法的基础,也是人大主导立法的首道关口。努力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编制实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主动选择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的法规项目,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急需的法规项目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立项论证,对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等进行通盘考虑,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计划项目。

    健全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加强法规起草主导。法规起草是立法工作的关键步骤,对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加强法规案起草环节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倾向。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由人大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起草。

    加强法规草案审议表决主导,科学决策。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协调协商,对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重点协调,在审议时敢于对重要内容进行科学修改,不做“橡皮图章”,重大问题报党委决定。对焦点问题要敢于决策、善于决策,抓住法规案中的“关键几条”,对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坚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加大沟通协调力度,进行第三方评估,或者进行单项表决,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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