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让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
2019年第9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倪弋

“违反《守则》的本地户籍个人,将受到一年内,违反者本人及其血亲三代不能享受优先入托入学权利;一年内,违反者本人及其血亲三代的旧屋改造申请不予受理……”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地一个村子就文明养狗、文明就餐等内容制定村规民约,却同时规定对违反村规民约者施以上述处罚,引发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明明是助推乡风文明的良好初衷,何以遭受质疑?究其原因,在于“一人违规就牵连血亲三代”的做法,不仅有违“一人做事一人当”的朴素情理,也与“罚当其责、罪责自负”的法治精神相悖,还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村规民约植根于乡土社会,凝聚着基层群众的共同道德、情感、精神和价值观念,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在实现自我教化、矛盾化解、移风易俗、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正是基于此,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并将村规民约作为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制度化、规范化方式。

  在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赋权的同时,也为其划定了清晰的法律底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然而现实中,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时有出现。例如,某地一个村子曾规定,外嫁女子必须迁走户口;某地一个村子曾规定,对没交足修路集资的村民实施扣车、禁止婚丧通行……这些村规民约虽然只是个例,也及时得以纠正或废止,却暴露出一些村民自治组织法治观念的淡薄,依法治理理念的缺失。

  村规民约来源于传统风俗,不仅要体现与村民日常生活的关联度,还应实现与法治理念的交融性。实践证明,越是富含法治精神、严守法律规则的村规民约,越能获得村民发自内心的支持,越能成为村民自觉遵循的公序良俗,越能营造风清气正的乡村秩序。只有让村规民约与法律有机衔接,将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才能更好地激发乡村振兴活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法律作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底线和准则,村规民约不仅是对法律规则的有益补充,也是对法律制度的通俗化、地域性诠释。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对村规民约予以不断完善,才能最大化地彰显村规民约的功用和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不断提升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水平,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和有效路径。

                                                 (据《人民日报》)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