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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创新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2014年第4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 万勇

人大工作应兼顾程序和效率,对中央决策、社会热点问题应有快速反应机制,已经立法的要加强监督,需要修法的要及时进行修法,没有法律的要及时对立法计划进行调整加快立法。人大除要加强与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还应加强与下级人大之间的纵向联系,充分利用基层人大资源,将一些创新性的的工作交由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方先试先行。为更好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将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决定落到实处,建议对三部法律的个别条文作出修改:

一是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修改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增加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内容;增加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内容。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容。三是担保法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不符,建议修改。

(彭细元 陈瑞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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