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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体捐献及综合利用的建议
2014年第4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建议人:刘英姿(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市政府副市长)

案由:伴随着材料科学技术、细胞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以及医学进展和需求驱动,当代生物医学材料的发展已经进入遗体组织材料的崭新阶段。角膜、皮肤、骨骼、血管、神经、肌腱、小肠、心瓣膜等一系列遗体组织材料已广泛用于临床治病救人,且已成为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的重要资源。然而在我国,一方面是无偿捐献的遗体资源还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却是有限的遗体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宝贵的遗体资源被浪费。推动遗体捐献事业加快发展,强化遗体资源的有效综合利用已经成为现实的紧迫需要。

我国作为一个潜在的遗体捐献大国,无论是遗体捐献的数量,还是遗体组织综合利用的规模和水平,都与现实的需求存在巨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滞后。目前,虽然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遗体捐献条例》,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在捐献遗体资源的利用层面,为了控制风险,普遍限定在医学教学和研究工作领域,这就使得遗体资源的利用率被大大降低。2、组织体系缺失。从遗体捐献的宣传、咨询、登记、接受、分配、缅怀纪念等环节到组织的综合利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医学、生命、健康、法律、经济、文化、民俗、丧葬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一件大事,需要政府主导,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分工负责、共同参与,并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才能有效推动这项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但现实的情况是这项工作目前还主要依托红十字会来组织开展,这显然与目前各级红十字会的人力、物力和能力等不相适应。3、思想观念束缚。在遗体捐献方面,经过近20年的宣传和努力,虽然民众的思想观念有所改变,捐赠意愿明显增强,捐赠人数逐年增多,但传统观念的束缚仍然是目前影响遗体捐献的最大障碍。

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遗体捐献与利用的法律法规。上海、重庆、山东、江西、武汉等一些地方10年前就出台了遗体捐献地方性条例,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和宝贵的经验。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地方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我国遗体捐献和综合利用的法律空白,以明确我国遗体捐献的原则,规范遗体捐献及其利用过程中的行为、责任、权利、义务等,为建立遗体捐献的宣传、咨询、登记、接受、利用、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一整套完整、健全的工作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推动遗体捐献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要通过修订《中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在遗体捐献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要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等共同参与、且权责清晰、任务明确的工作体系,构建强有力的工作网络;要本着推动遗体捐献和组织材料充分利用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解决好遗体捐献及利用的公益性与产业化、市场化的矛盾和关系,调动人民群众、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促进遗体捐献及利用事业加快发展。

三是制定完善行业技术标准和准入机制。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的行业管理、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体组织材料研究和利用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准入机制,从严控制、并积极支持一批有技术和能力从事遗体组织材料研究和应用的机构开展工作,加快推广遗体组织材料在临床更为广泛的应用,降低医疗成本,造福广大患者,服务医疗事业发展。

四是强化宣传和缅怀纪念等工作。应在国家层面出台激励政策和措施,给予遗体捐赠者及其直系亲属更多的荣誉和优惠,如为捐赠者直系家属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减免费用使用遗体组织材料等。同时鼓励各地采取建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等多种方式对遗体捐献者进行缅怀纪念,激发广大民众的捐赠意愿,解决好目前捐赠遗体资源匮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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