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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
2019年第6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领衔人:周洪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案由:近年来,党和国家从学前教育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把学前教育作为从人生早期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作为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事业,努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里明确指出:“办好学前教育”,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期盼。2018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重要讲话中指出,“要重视发展学前教育”。

  案据:学前教育立法是教育部陈宝生部长讲话时谈到的要点,在国十条、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新规程、学前深改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连续出台的政策背景下,学前教育立法将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面临着良好的契机,学前教育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方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学前教育法立法进程,争取在2020年或2021年提交审议,确保在本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考虑到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与立法的一般要求,建议学前教育法至少包括总则、立法指导思想、管理部门的职责、幼儿园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关于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足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突出。为了从根本上确立学前教育在国民素质提升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时,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针。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即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家学制的一个独立阶段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鉴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的国情,应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方针。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有序发展的格局。

  二是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适时把学前教育最后一年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三是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明确规定中央、省、市、县各级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学前教育托幼机构是公益性非赢利教育机构的性质。保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满足群众的需要,实现“幼者有其园”,保障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

  四是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建立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鉴于学前教育公办与民办园并存的实际,为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要明确学前教育的举办标准,特别是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明确资质要求与准入要求,并确立动态更新等机制,以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

  五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办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与权利、身份与地位,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教师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责任、义务和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学前教师队伍的建设。

  六是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制定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现阶段,幼儿课程设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县级以下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应立法规定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和实施纲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制定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坚决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

  七是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明确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督导和问责制度。

  总之,建议尽快制定和实施一项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客观反映教育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的学前教育法,以保证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与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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