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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要善于借力
2019年第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杨维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强红头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可谓亮点多多。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显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值得期待。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让《意见》真正从纸上落实到行动中,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善于借力。

    客观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相当复杂。即审核机构即使决心再大,也难免百密一疏。从前期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仍存在着不少隐忧,如审核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尤其是市县两级审查的人员普遍不足。对此,审核机构想在短时间内增加多少人手,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借力审核无疑是一种可行之道,但借力不能光靠提倡,关键要靠制度。笔者建议,审核机构公开招聘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智囊团”,并采取保障激励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比如,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对成绩显著的“智囊团”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强化约束促规范,设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监督、考核、评价、退出机制,奖优罚劣。从而,在制度约束下,形成专兼职审核力量互补,有效提高审核质效。

    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人大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的备案审查,目前止步于事后审查。克服审查滞后性带来的局限,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政府建立衔接机制,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增强备案审查的时效性,及时纠正红头文件的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管住“任性”红头文件,还需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敞开阳光审查大门,加大公示力度,拓宽制度化渠道,完善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制度、奖励制度等,引导公众参与其中,为规范性文件挑刺,提供“金点子”,审核机构就能事半功倍。

 漫画/方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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