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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立改革潮头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回顾
2019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郑文金 图/忠益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风雨同舟,40年披荆斩棘,40年砥砺奋进。

    我国地方立法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产物,伴随改革开放全过程。1980925日,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近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地方立法职责,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进入新时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通过立法服务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奋力书写立法新篇章。

    “湖北自贸区形成227项创新成果 出口退税最快一小时”,今年110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了自贸区建设情况。据介绍,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办出口退税不用跑服务大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申请,企业最快一小时便能收到退税款,目前已有1779户企业通过网上实现出口退税。

    这是《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贯彻实施的一个缩影。

    建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也是湖北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201741日,湖北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2018930日,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条例。

    按照中央“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鼓励自贸试验区“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精神,条例规定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国际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等,推进监管法治化。条例明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动力。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湖北地处我国中部,河湖密布,有“千湖之省”之称,同时辖内有三峡大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是生态大省。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田林湖草,先后出台了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讲话精神,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加大生态保护立法的力度。

    9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严格河道采砂的规划管理,明确禁采区、禁采期,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和采砂许可制度。条例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要求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规定未依法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的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行、采运砂,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采砂。同时,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我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我省现有天然林和公益林1亿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6.3%20189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天然林保护条例,将天然林保护置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布局、综合考虑,对天然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造林,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禁止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禁止商业性采伐林木等,从严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时至今日,人们对2013年我国中东部严重雾霾事件记忆犹新。据报道,这次雾霾波及25个省份、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全国平均雾霾天数达29.9天,创52年来之最。PM 2.5指数爆表,白天能见度不足几十米,中小学停课,航班停飞,高速公路封闭,公交线路暂停营运……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围绕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同时,针对大气污染的特点,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使荆楚大地蓝天常在、繁星闪烁。

    为吸取“甘肃祁连山事件”的深刻教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在上年清理的基础上,2018年再次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上位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进行打包修改,把住生态保护这条红线。考虑到已有相关上位法,决定废止环境保护条例等3件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州立法的指导,实现省市生态立法协调联动。2018年,市州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领域法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些条例与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交相辉映,通过立法保护一湖湖绿水、一座座青山。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近些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民生领域立法作了一些努力,先后制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食品安全条例、农村扶贫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回应百姓重大关切。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新媒体时代。同时,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仍是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播电视条例,重点规范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群众收视权益,规定“免费收听、收看国家、省和当地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明确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反对“庸俗、低俗、媚俗”。同时,促进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201811,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针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不均衡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匮乏的问题,条例规定,加大对农村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文化宣传、科学普及、艺术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利用。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还出台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促进气候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修改代表法办法等。

    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要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紧跟形势、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这一年,我省立法工作体制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在省委的领导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体制正在形成。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完善立法工作体制,加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一方面,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建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法规起草、审查、审议各环节的指导、监督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另一方面,健全法规项目服务机制。建立“立法直通车”,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成立项目工作专班,负责法规起草、审议服务等,“一个专班干到底”。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系长江大保护,是我省重大立法项目。为加强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成立人大、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常委会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成立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法律、行业管理、技术和起草专家团队等组成的工作专班,协调推进起草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这一年,我省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进一步畅通。

    “城管或者交警部门对违停行为的处理权限要和停车场的管理权限区分。在民营停车场或者商场停车场中的乱停车行为,城管或交警部门无法直接给予处罚乃至强制拖移……”

    “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可能增加停车泊位。条例对可以临时停放车辆的道路的限制过于严格,主干路除主道不能停车外,其辅路是可以停车的……”

    这是华中科技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法学、城市管理等方面专家对某市有关停车的法规草案进行论证评估。

    为便于公众参与立法,近年我省先后建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立法顾问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受到各方的肯定。201810月,省人大常委会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4所高校共建的“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正式成立,加强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大常委会还聘请法律顾问26名,包括法学专家、司法机关人员、律师以及公共管理、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专家,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智力支撑。

    这一年,我省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2018年,常委会党组先后就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天然林保护立法中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等向省委汇报,严格执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开门立法持续推进。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将所有法规草案一审后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湖北日报》全文公布。同时,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认真办理代表有关立法议案。根据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我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大数据发展应用与安全保护条例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正在抓紧调研起草;立法调研时坚持邀请代表参加座谈,听取基层代表意见。

    立法调研更加深入。针对法规草案中的焦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考察、座谈、论证评估等方式听取意见,特别是注重听取基层群众、人大代表以及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清江发源于恩施自治州的利川市齐岳山,流经恩施和宜昌所属的10个县(市),是长江在我省境内仅次于汉江的第二大支流,历史上“水色清照,十丈分沙石”。为保证一江清水,立法调研组多次赴清江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恩施自治州、宜昌市及清江流经的10个县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调研,集思广益,努力立符合实际的法,立有效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方性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改革风正劲,扬帆正当时。秉承开放创新精神,湖北地方立法必将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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