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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解读
2018年第1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洪波 陈超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强省建设,201811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201921日起施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同时,公共文化服务致力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素养,承载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责任。据此,条例的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条例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兴盛。”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二是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三是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设施和设备、人员配备等指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证公共文化服务需要。五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同时,为了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条例还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产品,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和服务。”

 

——加强设施建设和管理,优化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网络

为了加强我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条例明确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全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文化特色,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二是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选址和布局,应当优化配置,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建筑面积和配置标准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改建。四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将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促进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条例还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编制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活动开展,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条例将相关内容独立成章,增强条例的针对性,体现湖北特色。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加强优质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积极推动优秀荆楚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具有荆楚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三是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及家风培育活动,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

同时,条例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优免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二是流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公共文化机构和文化企业在农村、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开展经常性的公共文化流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服务点,促进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三是网络信息服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四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文化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五是志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志愿服务体系,支持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志愿服务相关机制,实现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突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

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一致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重点在基层、在群众。据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总则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中明确,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二是加大对农村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文化宣传、科学普及、艺术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利用,保障其发挥服务效能。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引导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同时,条例还根据中央、省委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乡村文化振兴。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培养乡土文化人才、文化能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书报阅读、广播播送、影视观赏、戏曲表演、互联网上网等公共文化服务。三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资源,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居民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明实践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托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此外,为有效解决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人员断层、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采取县聘乡用、派出制等形式,配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立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保障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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