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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擎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
2018年第10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文/本刊评论员

    今年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先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毒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发挥了执法检查“法律巡视”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大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人大监督是依据宪法法律开展的,具有法定权威的监督,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监督法规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本质上讲,执法检查过程既是紧扣法律查找和分析问题,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有效实施法律过程,也是宣传普及法律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的过程。

    巡视,顾名思义指巡行视察。巡视制度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以其“灵准狠”、“短平快”的特点,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让巡视成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栗战书委员长深刻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做好新时代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让人大监督工作“长出牙齿”,发挥“法律巡视”作用,是提高人大监督效率,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

高擎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必须一剑封喉,而不是蜻蜓点水、无关痛痒,雨过地皮湿。有力度、有硬度的执法检查,才能彰显法律的神圣和权威。除了“明察”,还随机“暗访”;除了开座谈会听汇报,还开展问卷调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执法检查形式,让执法检查长出锋利“牙齿”,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标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执法检查工作规程。执法检查不同于调研视察,也不同于其他检查,而是从法律出发,看法律是否落实、是否完善。其全过程、各方面都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对照法律规定,逐条检查是否落实到位。只有紧扣法律,才能通过执法检查这种监督形式,检验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实际、有效管用,进而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使法律制度臻于完善。有的执法检查,老百姓之所以感到流于形式,原因恐怕还在于工作没到位,不敢动真碰硬,存在“粗、宽、松、软”现象,敷衍塞责,“轰轰烈烈搞形式,热热闹闹走过场”。实践证明,坚持“依法”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大胆创新检查形式,就能发现过去执法检查中难以发现的问题,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确保人大监督实效。

    人大执法检查不是为检查而检查,而是要推动相关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评功摆好不是“法律巡视”的价值追求。执法检查就是要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真解决问题,让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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