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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法律三问
2018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颜梅生

培训机构无资质,合同就绝对无效吗?

[案例]  201761日,陈某与一家培训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一个月的培训。陈某后来得知公司只是由某大学学术学会授权开办并签发参训证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办学,遂以公司没有办学资格、彼此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公司全额退回培训款项。该要求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培训内容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课程,陈某不应拿合同的效力说事。 

[点评]陈某所持事由,不属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教学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对此大多只有管理性强制规定,即对于擅自办校的处理,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与之对应,尽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鉴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同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只要公司已经按合同提供培训,陈某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本案所涉培训合同便非绝对无效。

 远程教学没登录,培训可视为完成吗?

[案例]  20171115日,古某参加了一家培训公司举办的远程课程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方式为网络课程,古某交费后,培训公司必须每天向其指定邮箱发送约定的课程视频。事后,培训公司依约定向古某发送课程视频,但古某因为情感纠葛,一直没有登录。培训期限届满后,古某以自己没有接受任何服务为由,要求培训公司全额退款,遭到拒绝。

[点评]古某无权要求退还费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古某与培训公司形成了培训合同,意味着具有交纳培训费并按安排参加培训的义务,培训公司只需按照约定向古某提供培训。在培训公司已提供相应网络课程培训的情况下,古某没有实际登录,责任在其自身,应当视为培训公司完成了培训。

 课程被单方调整,有权要求退回费用吗?

[案例]  201815日,邱某与培训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培训课程。谁知,由于两名任课老师突然遭遇车祸,一时半会难于执教,公司次日便单方决定调整全部课程。鉴于调整后的课程相关内容并非自己所需,邱某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全额退费。可公司认为,车祸纯属意外,调整课程实属无奈,邱某可以退课,但无权要求公司退费。

[点评]公司应当退回费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公司单方改变课程,是因为两名任课老师遭遇车祸,但这并非无法通过聘请具有同样教学水平、资质等的老师来替代,即因不具备“不能克服”的要件而不构成“不可抗力”。据此,公司之举无疑构成违约,鉴于邱某不愿接受,公司自然必须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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