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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冤大头”: 与交强险赔偿有关的那些事
2018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梅颜生

“我明明被交警部门认定无需承担事故责任,怎么也要赔偿10多万元?”“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怎么却要保险公司赔偿?”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时常能听到类似来自车主或保险公司的质疑。他们真的是“冤大头”吗?非也!

 

已投交强险,伤者全责也应理赔

[案例] 2017510日,梁女士为自己的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半个月后,梁女士驾车外出时,遇行人黎某突然闯红灯,造成车、人接触,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保险公司以黎某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女士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黎某进行理赔。而法院却支持了黎某的请求。

[点评] 保险公司必须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同样表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即除受害人故意外,交强险并没有将受害人对事故负全责、部分责任、没有责任作为理赔与否的条件,只要事故客观存在,对应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未投交强险,车主无责也得赔偿

[案例] 吕女士虽然明知自己的爱车已超过保险期限,必须重新投保交强险,但却因为觉得自己的车技好而一直没有办理。2017617日,吕女士在行车途中,遇夏某驾驶电动车在前面行驶时突然横穿公路,导致两车接触、夏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岂料,夏某因吕女士拒绝赔偿而提起诉讼后,法院却判决支持了其要求吕女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2000元电动车损失的请求。

[点评] 吕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投保交强险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无条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指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吕女士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却照样必须买单。

 

超出交强险,应按事故责任分担

[案例] 邱女士曾为自己的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714日下午,邱女士在驾车途中,因突然刹车失灵,导致虽已设法躲避,但仍然撞伤6名放学回家的学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认定邱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6名学生违反靠右行驶等交通规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尽管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了相应的理赔责任,但却仍有50余万元没有着落,学生们遂要求邱女士担责。而邱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一切损失都与自己无关。

[点评] 邱女士必须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在明确赔偿顺序的同时,也表明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无法补偿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按过错责任来处理。

 

拒保交强险,车主有权追偿损失

[案例] 早在两个月以前,胡女士就曾找过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可办理大厅的工作人员以相关责任人不在、手续不全、收费系统故障等各种理由,不接受承保。2017211日,胡女士驾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因急于赶时间车速过快,对交通动态注意不够等原因,与骑摩托车的陈某相撞,导致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鉴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女士赔偿了陈某全部损失,其中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2000元摩托车修理费。事后,胡女士越想越冤:要不是保险公司拖着不办,自己完全可以不必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保险公司坚决拒绝,理由是没有办理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更何况这是工作人员的事,怎么能赖上公司。

[点评]  胡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担责。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尽管没有保险公司承保可能与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但保险公司也必须“代人受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确实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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