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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2014年第3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建议人:胡鸿琴(省人大代表,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溪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案由: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服刑方式。为避免被判处刑罚的青少年犯在监禁过程中受到教唆、传染,适宜采取社区矫正方式对其进行改造,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负责对其实施管理、教育。由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在社会上维持着正常人际交往,有的服刑人员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和朋友圈子,或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延续着不良习惯,徘徊于犯罪边缘,稍有不慎便会重走老路,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和谐。

  建议:一是加强教育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完善青少年审前调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开展青少年被告人审前调查,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建立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化帮教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建立以社会帮教志愿者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做好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确保重点人员跟踪管理到位。

       二是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青少年社区服刑工作上的衔接。一些监护人缺失、监护人不愿意监管、社会圈子不良、居住环境复杂等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社区服刑有着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建议人民法院接到“不同意适用社区服刑”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后,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慎重对其进行监外服刑的判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是充实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可以尝试将在劳教所从事过劳教工作的人员安排到基层司法所和社区,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解决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上升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力量明显不足的矛盾,使社区矫正制度更为完善,增强社区矫正实效。

       四是实施分类别管理,开展针对性的矫正工作。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鄂社矫[2013]10),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其他矫正对象区分开,分类别、分阶段、分等级地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犯罪类型、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方面细化分类进行有效监管。

       五是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教育。根据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以及个性特征等多种因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

       六是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提高法律意识水平。青少年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矫正工作者除了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激发、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七是加强心理咨询矫治,重塑健康心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青少年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针对青少年罪犯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特点,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应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早日重返社会,重塑美丽人生。

       八是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鼓励自谋职业或者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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