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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近司法判决与公众认知的距离
2017年第7期 —— 民主实践 作者:倪弋

     近日,深圳市民王某因出售两只自行人工繁育的绿颊锥尾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引发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而在近年来发生的天津仿真枪案、河南卢氏县采摘蕙兰案等多起刑事案件中,也曾出现类似的激烈争论,不少人甚至对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难以认同。

   为何这样的司法判决难以服众?其中的一大原因,往往在于这些司法案件大都非常贴近公众的日常生活,他们一直以来都是依据其自身的朴素情感和经验进行评判。然而,司法判决却在不经意间冲击、颠覆了公众原有的认知模式,使他们突然意识到原本习以为常的行为竟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这种冲击破坏了他们原有的安全感,引起了他们的不适和担忧。

    当然,公众认知与法律规范的确往往存在差异,司法作为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司法判决也不能以个人或群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应服膺于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但是,司法者若只是一味站在法律专业主义的立场,用精深复杂的专业技艺去解释论证判决的合理性,而轻视和简单否定公众对生效判决的异议的话,则会缩小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公约数”。更重要的是,一旦过分自信于所掌握的专业技艺,却不自觉忽略公众的朴素情感之时,那么其专业技艺演绎的越精细,反而愈加可能背离司法寻求公平正义的原旨。

  有的司法判决难以被认同的另一大原因,还在于普法的不足与滞后。

    “不知法律不免责”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这意味着即使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法律规范数量众多,且很多规定极具专业性,广大群众想要全面准确地了解确非易事。尤其是当那些法律禁区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时,即使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的判决,也难免和不少群众的心理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天津仿真枪案中,关于枪支标准的过分精细和难以为众周知,就成为公众争议和质疑的焦点;而在本案中,王某也因不知其出售的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而引发人们的同情。

  不可否认,司法判决作为事后的惩戒教育机制,固然是普法的有效途径。但更重要的是,应在普法宣传中未雨绸缪、下好“先手棋”,让广大社会公众能够更早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知悉法律禁区和违法责任,通过提前形成心理预期,以更好地弥合公众固有认知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缝隙,实现公众朴素情感与司法判决结果的良性互动。

                                                         (据《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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