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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亘古常新 的大道
2017年第4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戴志勇

民法总则已经高票通过。新华社312日引述媒体报道称:民法总则草案是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作为1949年以来中国立法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江平回顾长达五十多年的民法典起草波折后曾称,民法典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最后一个堡垒”。民法典的重要性与制定难度,可见一斑。

与宪法、行政法等主要规定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及公权本身的运转规范不同,民法主要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草案开篇即提出了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等现代社会核心价值,清末张之洞、劳乃宣与沈家本等人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适用于尊长”的礼法之争,似乎早已轻舟已过万重山。如何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Q币之类各种虚拟财产及信息时代的隐私权,成为新问题。

  儒家世俗文明是中国传统文明的主体。人类文明轴心时代的宗师孔子,从华夏上古文明中拈出了“仁礼”结构,既点醒了人心内在的光明,又为外在的日常生活挺立了有根有源的“自然法”。

  总则草案给非重大过失的见义勇为免责,隐隐回应前些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的现实尴尬,为人心之仁根的生长辟出一条大路;又明言在法律法规未到之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理性主义之外,显示出了容纳发现而非发明良法的经验主义立法思路。但这个时代的公序良俗是什么?民间延续存留百千年或近几十年在土地权利、遗产继承等方面逐渐形成的习惯有哪些?这需要有大量的实践调查与司法案例总结,急迫不得。新旧习惯与公序良俗之间存在何种紧张关系?礼可损益,礼必损益,这种紧张关系的化解,要落定在公正而可靠的司法实践中,既需要更到位的程序正义,也需要基于天道人心的扎实法理辨析。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要得到真正的落地,譬如一直以来的民企准入“玻璃门”这类障碍,就需要得到切实的解决。这背后,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原则得到决定性的确立。在国家的改革路线图中,取消各类“二政府”的特殊地位,使之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早已是基本共识。但这显然不是一个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社会治理结构的持续改善。

  此外,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也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相贯通。对于宪法中所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使其中相当部分的权利进入具体的司法保护程序。

民法总则的制定,只是民法典的第一步。一部好的民法典,通过对公民民事权利的认肯,将为整个社会的公正运转点亮一盏明灯。仁,人心也,义,人路也。我们期待这部民法典,既见天道人心,也开社会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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