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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采取措施的许可程序需要完善
2017年第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朱恒顺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大代表张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临潼区公安分局自 2016109日向区人大常委会申请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个多月未获答复。媒体 1116日报道后当天,区人大常委会即许可对张华采取强制措施。

  人大代表身份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和挡箭牌。相反,人大代表必须是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和依法打击犯罪之间,本质上不存在矛盾。从实践中看,多数地方人大都能依法许可对确有犯罪事实的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因人大代表身份而逃避刑事追诉者,是非常罕见的。

  不过近年来,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时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先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后来又许可同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则迟迟不作出决定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都在于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欠缺。法律只是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在多长时间内予以许可、许可的程序、司法机关在提请许可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如果人大不予许可时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等都没有规定,这是实践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的主要原因。

  以本案为例。根据惯例,县级人大常委会都是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举行常委会会议前,一般先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党组会、主任会议等程序,对于 109日收到公安机关的报告,在1个多月内没有开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甚至不能说有明显不妥的地方。何况,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公安机关递交的材料不全,不符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当苛责区人大常委会。实践中,各地人大特别是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委会,也极少单独召开特别会议研究对一名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另外,实践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递交的材料往往非常简单,有的只是一两句话,没有任何理由和事实证据。在人大常委会开会审议时,也不派员出席作出说明,这也给人大审议制造了不少困难,这也是有些组成人员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必要对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时必须递交的材料、人大审议的时限、审议的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只有这样,类似争议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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