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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规范让城市更靓丽
2017年第1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图/王晓兰 石又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工作,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

    2013年以来,鄂州市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其管理成为“五城同创”的工作重点。随着鄂州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户外广告和招牌数量大幅增加,设置随意性大、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鄂州城市的管理和建设。《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和巩固良好的城市形象。今年3月,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城管局等单位共同制定了《〈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协调小组和起草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进度时限。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共60余次,收集整理意见建议共700余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达50余次,历经9月余,鄂州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顺利面世。

    条例按照鄂州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规定适用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域。条例设专章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专项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规划中应当包括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户外广告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音量、照明等具体要求,以及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等。条例规定了九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以及在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同时,考虑到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域的现实差异,条例对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九种禁止情形外,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张贴小广告。

    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设置申请,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同意的,由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实现集中办事,方便群众。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管制度,统一建立电子信息系统,设置电子标签,共享相关管理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由于在实际中招牌数量众多,为了体现便民原则和促进市场繁荣,在综合各方面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招牌设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置人只需在城市管理部门查询获取设置技术规范,按照技术要求设置并及时报送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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