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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动人大重大事项 决定工作与时俱进
2017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策划/本刊编辑部

20161222日,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座谈会在汉召开。

会议认为,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取得丰硕成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批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等重大决定,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认识重大事项决定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观大势、谋大局、议大事,正确处理行使决定权的“四个关系”,科学把握行使决定权的“四项原则”,严格规范行使决定权的“四个环节”,强化决议决定有效执行的“四项措施”,增强自信、提升能力、勇于担当,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与会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探索与实践后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更加有力有效地推进全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创新发展,为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会上,部分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作了典型发言,《楚天主人》杂志对部分与会者发言予以摘登,以飨读者。

 

 

 

 

服务大局 议决大事

积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贾耀斌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体现了党依法执政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基本原则。近年来,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为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探索,取得了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在制度建设层面,出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首次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系统化、规范化。在工作实践层面,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从制度上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一是作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明确创新改革法治途径,健全容错免责机制,激发创新改革活力;二是作出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无序发展,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三是作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议,推动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权力清单、程序清单、责任清单,加快法治城市建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将在省人大的指导和市委的领导下,更富创新、更有实效地依法履职,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服务襄阳跨越发展

◆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谢豪斌

    近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正确指导和襄阳市委坚强领导下,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市委决策、经济发展、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数量逐年提升,质量逐步提高,作用日益显现。2012年以来,累计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47项,充分发挥了人大法定职责作用,有力促进了襄阳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助推了襄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实践中,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议决定之前,注重坚持党委领导和深入调研;作出决议决定之后,注重跟踪督办和狠抓落实。作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的决定》《关于襄阳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2012-2016年)的决议》《关于推进襄阳法治城市建设的决议》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助推了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市上下的自觉行动,营造了襄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活力迸发的经济生态、百花齐放的文化生态、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为襄阳跨越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襄阳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为提高襄阳区域中心首位度、助推襄阳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性。

 

 

 

 

 

    从程序性到实质性

    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金建

    近几年来,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找准人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大胆探索、主动作为、依法决策,及时有效地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61项,较好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一是精准选题,紧紧围绕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确定议题,决定内容由“虚”到“实”。 在积极做好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性事项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确定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程序性向实体性转变,使人大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合拍、与政府工作合力、与人民群众合心。二是完善机制,科学界定决定权的内容,严格规范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切实强化行使决定权的监督责任,决定范围由“窄”到“宽”。 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市人大常委会特别注重“界定内容、规范程序、强化责任”等关键环节,确保决定权得到正确行使,决定的数量和频率由少到多,决定的范围由窄到宽,作出的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三是综合发力,将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打好“组合拳”,通过开展“两测评两公开”、专题询问、工作评议、“专项整治”,推进决定实施,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决而有信、决而有果,决定效果由“弱”到“显”, 有效维护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着力提升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实效

◆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王铁军

    近年来,十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在工作中探索,在实践中完善,进一步突出了讨论决定事项的选题重点,明确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范围,规范了相关职权的行使程序,有效提升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选题坚持“四个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针对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服务全市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决议决定。定期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半年和年度相关计划、预算情况报告并作出决议决定。二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决议决定。审议和批准了市政府设立“生态文明日”的议案,批准了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三是围绕重大民生作出决议决定,把23万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服务保障作为关注重点,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关于加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生产生活保障服务的议案》的决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快城区建设发展。四是围绕法治建设作出决议决定,针对司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出了加强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等相关决议。

 

 

 

 

 

 

    把握工作着力点

    依法行使决定权

◆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肖夕映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集中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荆州市情,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将“党委所想、政府所需、群众所盼”的大事作为行使决定权的着力点,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工作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抓大事、议大事、决大事、促大事,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围绕中央决策部署作出大会决议,谋划“十三五”发展;围绕深化预算改革作出专题决定,加强预算监督;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作出系列决定,推进城市建设;围绕荆州古城特色作出专项决议,促进文化旅游,为把荆州建设成为湖北经济新的增长极、江汉平原现代化中心城市和长江中游重要中心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建议:尽可能清晰地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决定权行使的程序,特别是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程序,细化到报告的时限要求、报告的形式、需提交哪些资料等等;严明工作责任,对重大事项不报告、不按规定报告等情形,明确处理意见;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此内容建议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明确,对已施行了16年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

    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杨想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对新时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荆门市把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补齐人大工作短板、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20028月,荆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围绕决定什么、如何决定、决定之后怎么落实等问题,常委会积极探索行使决定权的有效形式和实现途径,在实践中迈出了新的步伐。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增强人大工作实效路径选择。要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留下的空间,对本行政区域内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加以具体分析和规定,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重点,将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区域发展总体规划、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纳入重大事项范畴。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健全动议机制,探索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清单制度。健全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决策听证制度,确保决议决定符合实际。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抓好可量化考核事项的检查落实,对执行决议决定不力或不执行的,应追究责任。

 

 

 

 

 

 

 

    依法议决政府投资项目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朱吉信

    政府投资项目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起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通过采取改进调研方式、改进表决方式、改进报告方式、改进跟踪监督方式,依法把关政府投资项目,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区人大常委会将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抓手。改进调研方式,改被动审查为提前介入,改书面审查为现场调研,改单兵作战为联合行动,让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有深入直观的了解。在2014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中,常委会成立4个调研组对当年新增的57个项目进行分组调研。通过前期调研,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再梳理、再论证作用十分明显;改进报告方式,为适应审查方式的转变,从2014年开始,常委会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要听取和审议计划总体编制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单个大项目情况等三类报告,做到控制投资总量、防范财政风险、关注重大项目;改进表决方式,实行大项目逐项表决、各部门逐项报告的审议模式,紧盯项目中“关键的少数”;改进跟踪监督方式,重点项目重点督办,深度参与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通过人大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提升了政府投资项目整体质量,优化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了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突出“五性”服务中心

    依法行权确保实效

◆ 宜昌市西陵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卢斌

    宜昌市西陵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凝聚了加快建设“五个西陵”的强大力量。主要做法:紧扣“五个西陵”建设目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服务宜昌“大城建设”中彰显“人大作为”。一是突出“主动性”,以贯彻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能力建设年”活动为抓手,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二是突出“协调性”,紧扣经济转型、城市治理等方面,正确处理与区委、“一府两院”的权责关系,强化服务中心职能。三是突出“程序性”,科学界定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强化决策运行机制。四是突出“精准性”,选准环境保护、征收征迁等重点议题,推进“市民家门口100米”实事,强化重大民生保障。五是突出“实效性”,围绕重大改革、重大民生等决议决定,建立销号制度,强化决定事项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贯彻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顺应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勇于创新,进一步明晰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界定范围;善于作为,进一步处理好与党委、政府、“两院”的关系;勤于学习,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水平,在“五个湖北”建设和宜昌“大城建设”的征程中彰显“西陵人大”作为。

 

 

 

 

 

 

 

    坚持“四同”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 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李定建

    近年来,钟祥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党委同心、发展同步、群众同愿、法律同规,在行使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一是坚持人大决定与党委同心。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行使决定权,及时把党委的决策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大的决议、决定,推动党委重大决策的落实。把事关全局的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城乡规划等列为重大事项,开展调研并作出决议,推动了突破性发展旅游业等市委决策的落实。二是坚持人大决定与发展同步。紧紧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的行使决定权。围绕经济新常态和中国农谷、柴湖振兴两大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并批准项目融资议案849.77亿元,推动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长寿食品产业园、柴湖电子产业园等园区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产业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坚持人大决定与群众同愿。人大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决定》,推动了环保生态建设。四是坚持人大决定与法律同规。认真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不断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的制度和程序。规范重大事项提出程序和议事规则,加强决定执行的事后监督,保证了决定权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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