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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推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 决定工作
2017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李春明

    一、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成效显著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在同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取得丰硕成果。具体工作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推动实践,形成了具有湖北特色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

  始终坚持在省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决定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紧紧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执行省委的决议决定,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主张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省人民的行动。工作中,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适时作出决议决定,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本届以来,先后作出关于批准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批准生态省建设纲要、批准政府债务限额、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决议决定48项,较好地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工作要求。

  聚焦事关湖北发展的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坚持观大势、谋大局、议大事,对事关湖北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本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始终把推动绿色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国领先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批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等3项重大决定,制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2件环保地方性法规,并以此为重点开展5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持续综合运用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收到了促推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应。为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常委会先后就关于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时间、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方面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完善科学民主程序依法行使决定权。科学发展源自于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程序和方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深入调查研究作为行使决定权的必经程序,把汇聚民智民力作为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手段,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穿于行使决定权的全过程,促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更加体现时代特征、更加符合科学决策内涵、更加契合现代治理要求。在审议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共享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重大事项时,都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悉心听取社情民意、汲纳公众智慧、推进民主决策。对于政策性强、事关利益调整的重大问题,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多项选择方案,引入专家咨询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通过机制创新依法行使决定权。1999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制定《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重大事项的审议和监督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届以来,我们在全国率先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题机制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这项制度规定,凡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一府两院”要在年初报送议题,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要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拓展重大事项选题途径,每年年初对“一府两院”提出的报告事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决定建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选择若干议题纳入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这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选题机制、报告机制,较好地体现了省委决策要求、政府工作需求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统一,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作用,是我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的一大成果。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权威性实效性。“决定”的生命在于颁布实施,“决定”的权威在于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在全国产生重大反响。两年来,采取全省各级人大联动监督、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报告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对“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有力推动了“决定”的贯彻落实,收到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进一步深化对地方人大“决定”工作的认识

  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深刻认识地方人大“决定”工作的性质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这是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上首次将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写进报告。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实体性权力,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之一,最能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最能反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最能体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在本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更是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就县区人大常委会来说,决定权应当是其最重要的权力。

  深刻认识地方人大“决定”工作的功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建设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决策符合人们利益和愿望”。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形成的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决策过程,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实行集体决策,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体现了集体决策的权威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法定效力,可以有力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认真开展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因此,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对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深刻认识地方人大“决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做好人大“决定”工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人大“决定”工作指明了方向。党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中,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诸多具体规定。近年来,中共湖北省委在先后制定的多个文件中,都对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规定。省委提出,要坚持把人大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纳入党委决策及其落实体系,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党委要适时将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者由“一府两院”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省委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法规或办法,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制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本行政区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省委还对“一府两院”将重大事项提请人大讨论决定提出明确要求: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一府两院”要在年初报送议题建议,按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调整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决定”工作创新发展

  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比,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与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相比,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深化对人大“决定”工作的认识,认真开展研究、探索和实践,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决定”工作创新发展。

  正确处理行使决定权的“四个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一是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作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党委的决策部署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依据、方向和原则,人大决定是党委决策的法治化和具体化。人大行使决定权,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善于把党的决策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为推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提供法制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党委认为有必要通过人大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通过行使决定权体现党委的决策意图。二是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政府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政府权力是派生的权力。人大要积极关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主动就法定职责内的大事要事全面履行好讨论决定职权,既不缺位更不能越位滥用。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决策活动,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性质、效力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人大、政府对某一个事项,都可以作出决定的,政府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依法报告人大常委会,且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人大决定相抵触;对人大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政府要认真执行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三是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与法院、检察院司法权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可以就法院、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以及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但不得涉及具体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并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是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对人大享有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项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动。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本质体现,决定权为充分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提供了依据和目标。要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法定职权有效行使结合起来,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从而使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科学把握行使决定权的“四项原则”。宪法第99条、第104条,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即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重大事项“议而必决”,有的“议而可决”,有的“议而不决”,这需要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运用。再从所作决定的内容看,又可分为法规性决定、监督性决定、倡导性决定、复合性决定等不同类型,由此需要根据不同的“重大事项”灵活加以把握和运用。同时,要清醒看到,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阶段不同、省情市情县情千差万别,有的同志提出希望具体到一个数字、一个比例、一个标准来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既不可行也不科学。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我们应立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科学把握以下“四项原则”:一是法定性原则。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就应该积极作为,切实行使好这项职权。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做到既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全局性原则。就是要高度重视事关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高度关注对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和局势变化起关键作用的事项。三是群众性原则。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都应该优先确定为重大事项并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四是动态性原则。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必须具有灵活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必须因地因时因事因势而定。

  严格规范行使决定权的“四个环节”。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有科学、严格、规范的程序作保证。一是规范提出审查程序。凡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不宜搞临时动议。议案提出后,应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然后,经由法定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二是规范调研论证程序。凡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事前调查研究。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开展咨询论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准确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也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能够并且敢于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三是规范审议表决程序。有关方面提请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时提供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和解决方案等相关资料。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向会议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要认真审议议案,及时交付表决或交相关方面办理。四是规范公布实施程序。决议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及时进行解释说明。

着力强化决议决定有效执行的“四项措施”。一要加大实施和宣传力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国家机关、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一体遵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交“一府两院”办理。要加大对人大决议决定的宣传,扩大知晓度、公开度。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人大议决事项贯彻实施的督查机制,相关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或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执行。三是加大跟踪问效工作力度。重大事项一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就具有法律权威性。“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并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行满意度测评。四是加大追责问责力度。要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法定程序和刚性手段加强监督、督促落实、强化问责。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注:本文系李春明同志20161222日在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座谈会的讲话,标题系编者所加,略作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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