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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精粹 四篇
2016年第1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吴涛 等

提高地方法治建设水平

   文/吴涛 胡业勋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地方法治建设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家法治的整体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综合水平。进一步提高地方法治建设水平,需要选择适合地方法治发展的方式和机制。当前,可以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依托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阳光的权力监督机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方式变革,实质是给行政职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基本依据,并厘清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方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地方法治建设应以探索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建立起阳光的权力监督机制。具体而言,一是依据权力清单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政府各部门间的职权,对部门职权交叉问题进行清理,明确职权定位,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到位,实现政府职权的明确化与规范化。二是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范围、职责进行明确而具体的公示,并明示公权力运作的具体流程,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三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保证政府及其部门权力配置科学、行使规范。

  完善行政执法模式,建立文明的法治实施机制。破除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需要完善行政执法模式,形成符合实际、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执法模式。这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为此,地方法治建设应以行政执法模式的程序变革为手段,建立健全法治实施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规范有序。其中的重点是:推进文明、常态执法,反对简单粗暴、运动式执法;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树立文明、公正的执法形象;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执法主体权责统一;严格执法程序,合理控制行政执法权,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管理制度,科学考核执法绩效。

  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依托政府之外的第三方社会主体对依法行政的效能进行评估,可以改变行政主体自我评估的现象,有助于提高评估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在地方法治建设实践中,可以把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突破口,探索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具体实践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解决评估主体与被评估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科学组织,提高评估主体参与评估的能力;三是鼓励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评估实践,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四是扶持相关社会组织发展,促进第三方评估机制长期有效运行。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诚信的法治保障机制。“民无信不立,市无信不兴,国无信不稳。”诚信作为社会发展之本,是一种文化软实力,对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地方法治建设应立足社会诚信建设,以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为重点,建立诚信的法治保障机制。

  (据人民网)

 

 

 

 

 

 

 

 

 

打开大门   问法于民

   文/王比学

       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再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更是社会公众关切的焦点话题。

  民法典是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但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比,与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变化相比,还远远不匹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来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因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不同于其它任何一部法律,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人说,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民法有关。随着民法总则立法过程的推进,将来有可能一个人从在娘肚子里起,直到走完人生旅程,都离不开民法典的“关照”。因为,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时就提到了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即便胎儿尚未出生,也可行使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权。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这样一个小小的条款,竟能如此牵动着公众的心,可见它在我国立法史上举足轻重。对于民法典,只有打开大门,问法于民,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才能充分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关心什么,立法机关及立法工作者在制定民法典时,都应有所回应。此前,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不但要认真地“听”,还要积极地“取”,最大限度地集众智、求共识,让这部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取得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除了通过研讨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外,还主动深入基层一线,听取基层群众呼声;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广大人民群众也通过各种渠道表达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和期望……

  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处于“现在进行时”,我们希望立法之门再开大一点,各方意见和诉求表达更充分一点。因为,今天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将来出台的民法典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据《 人民日报 》)

 

 

 

 

 

 

 

 

 

 

 

 

人大释法是权力也是宪制责任

   文/仁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经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权威性解释,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宣誓中发生的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此次释法,法理和法律依据充分,非常适时、非常必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人大释法既是行使权力,也是履行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次主动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国家主权权力和“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一段时间以来,香港某些人肆无忌惮地鼓吹“港独”,某些当选议员更是借宣誓场合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违反宪法和基本法,也违反香港有关法律,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危害国家核心利益和广大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性质恶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力也有责任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坚决反对和遏制“港独”,维护“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安全。

       此次释法,对保证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对维护香港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在任何时候行使这一权力。当前,香港社会对宣誓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极大干扰。问题的核心是,凡分裂国家、推行“港独”的人,直接违反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没有资格参选和担任基本法规定的公职。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一锤定音,亮明法律的红线,对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对基本法及其解释,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香港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符合法治原则,是保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释法也为今后处理同类事件明确了规范、立下了规矩。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会正常运转、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其合法性、必要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据《人民日报》)

 

 

 

 

 

 

 

 

 

 

全面小康是全民族的小康

   文/李思辉

       前不久,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建设小康社会现场交流会在恩施召开。民族地区如何建成小康的讨论备受关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二字很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取得了很大发展,群众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民族地区的发展总体上仍然相对滞后,少数民族群众脱贫攻坚的任务仍然艰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啃下脱贫攻坚的“硬骨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的现实需要,也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增强民族团结,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使之跟上全面小康的步伐,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就要求我们加大政策倾斜,多搞一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多办一些顺民意、惠民生的实事,多解决一些各族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各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民族地区自身也需不断改革创新。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才能不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激发内生动力;既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又不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才能打赢脱贫攻坚之战;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才可能在兴边富民、强国睦邻、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走在前列。

       要看到,民族地区往往也是我国的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文化特色区,但很多也处在偏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既有其独特优势,也存在着发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快民族地区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各地共同想招、一起发力。

       湖北是全国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省份之一,全省56个民族俱全,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十二五”期间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都达到了两位数,基本实现了翻番,最近又被授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这说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各地探索是沸腾的实验室,基层创新是不竭的能量场。

       习近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难度较大,必须加快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期待民族地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一路清歌作伴、策马扬鞭,加快奔向更美好的未来。

  (据《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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