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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从规矩出方圆
2016年第7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李建永

   凡事都有规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既是规范、法则,也是标准、尺度。做人有行为规范,做事有游戏规则。《管子·法法》说得好:“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以治国。”所以,尽管规矩也需要视时立仪,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地修改修订,创新完善,然而却不可以一日无规矩,更不能不懂规矩,不讲规矩,不守规矩。古人有言,世有乱人而无乱法。古谚亦云,曲木恶直绳。可见,规矩不仅是方法论,亦含有世界观。

  传统文化意义上的规矩,主要体现在“礼”与“法”两个方面。礼者,履也,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文绉绉地,是软规矩。法者,刑也,人心似铁,官法如炉,威赫赫地,是硬规矩。礼无不敬,法无不肃。礼的核心是敬——敬重,敬畏,表现于对万物的尊重;法的核心是肃——肃然,肃杀,表现于对法律的戒惧。有道是,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换言之,礼与法的价值实现,以是否“犯法”为疆界,它是一个是否对当事者及其亲属乃至社会构成伤害,以及是否造成耗费公共资源、增加执法成本,从而涉及伦理、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多方面的大问题。谚云,礼从俗,事从官。“俗”指风俗习惯,是礼的范畴,是长期以来家风民俗耳濡目染、文化熏陶润物无声而形成的软规矩;“官”指政事官法,是法的范畴,是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生命财产、打击犯罪活动而制定的硬规矩。故曰:礼制君子,法制小人。

  不管是软规矩,还是硬规矩,其目的在于规范;规范之手段,在于赏罚;赏罚之本,在于劝善惩恶。俗话说,赏先远,罚先近。《左传·昭公五年》亦云:“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韩非子·有度》亦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否则,即如《管子·版法》所言:“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所以说,法律者,公器也;赏罚者,利器也。若赏罚不行,则诸事难成。正由于此,自古以来凡制定良法者,必定还要考虑到它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故需谨慎研判,反复推敲,吟安一个字,拈断数茎须,断不敢轻率地制定出台这规矩那法令。据《论语·宪问》记载:“子曰: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讲的就是春秋时期郑国起草政令法规,裨谌等四位贤大夫一齐上阵,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反复地磋商研讨,然后形成完美文本。这是多么审慎而严谨啊!

  《尚书·大禹谟》有言:“刑期于无刑。”意谓用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不再用刑。这是先哲们的一种伟大而悲悯的情怀。同理,立规矩也是为了培养人们守规矩的自觉性。人心中的这种宝贵的自觉意识,明代大儒王阳明先生称之为“良知”。他在《别诸生》诗前四句写道:“绵绵圣学已千年,两字良知是口传。欲识浑沦无斧凿,须从规矩出方圆。”规矩,从来就不是目的;规矩只是工具,礼法是其内容,赏罚是其手段,方圆才是它的目的所在。所谓方圆,就是依照一定的规矩,公平公正、规范合理、持久高效地做事(包括行政)。方圆是规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出方圆”的规矩,是一种迟早要废弃的工具;不能“行方圆”的人——特别是官员,终久会领教硬规矩的刚性。好官必然是规矩的遵循者和方圆的践行者。好官是看得见的哲学。

                                                          (据《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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