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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基 引领自主创新 ——《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解读
2016年第8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滕鑫曜 万莎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7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条例的制定,对于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统筹协调,推进创新创业政策实施

    对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创业给予政策鼓励和制度保障,是一个地区推进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强有力支撑。条例对各级政府推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作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省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统筹和引领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基础研究、前沿探索是一个国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关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基础研究,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推进重大创新决策制度化。智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将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二、明确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条例明确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同时,在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吸收企业参与政府创新决策、技术标准的制定。企业处于市场竞争最前沿,最了解市场的需求动态。给企业家以更大的决策权、话语权,可以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使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解决经济与科技脱节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让企业的先进技术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条例从政府引导的角度出发,通过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将相关部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创新投入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创新投入,考核时视同于利润。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激励机制,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显不足。条例以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

    支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国际科技合作是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条例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合作,充分利用和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同时支持本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以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得关键技术。

    引导高校院所服务企业研发活动。加强产学研结合,能更加有效的配置科技资源,使企业获得持续创新的能力。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研发项目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

                           三、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将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作了以下规定: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一般不再审批或者备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应当在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桥梁作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机构全过程的服务,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流通的环节。条例规定,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省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所获收入或者投入成果转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监督。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分类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尊重人才,释放科研人员创造潜能

    在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条例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打造人才发展新高地。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编制地区、行业的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目录,组织引进重点领域的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加大对人才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

    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机制。条例规定,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自主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同时,大幅度提高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人员费比例,其中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弘扬“工匠精神”,支持基层一线科技人员发展。条例规定,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改进、设备改良等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派出单位等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活动。通过制度支持,引导广大职工、基层科技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劳动创造,切实提升技术技能素质。

    注重实际贡献、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创新性的工作很难有把握一定能够成功,或者一定能够按照预期的时间节点完成。因此对科技人才进行分类、多角度的评价非常重要。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特点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五、金融支持,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

    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需要金融的支持,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因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加强财政科技投入,更需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发挥现代金融体系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的新动力。

    条例结合我省科技创新、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提出如下措施:一是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制度,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和风险投资机构。二是提高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三是加强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对接,建立完善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提高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融资规模和效率。四是建立政府风险担保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支持的风险,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问题。五是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六是培养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六、营造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条例设专章对创新创业环境作了规定:一是政府应当创新管理方式,营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保护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二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共享和利用是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纳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定期组织对共享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三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力度。四是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创业辅导、研发场地和设施等服务。推动创客与投资人对接,发掘优秀创客人才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秀创意成果的转化。五是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大学生可以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向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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