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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挑鼻子竖挑眼” ——《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基层立法听证会侧记
2016年第5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图/本刊记者 刘允桐

  “即便招投标,建设单位也可以采取关联公司围标等方式挑选物业服务企业,协议选聘也容易产生暗箱操作。”“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招投标方式为大势所趋,也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如收取押金,收取金额的标准是多少?扣除的标准是什么?扣的钱归谁?”“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或保证金,可以有效监督和约束业主、装修公司、施工队按要求施工,避免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备设施遭到损坏。”……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上的精彩镜头。

  3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多家媒体上发布了听证公告,共有180多人报名希望参加。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行业特点等从报名人员中遴选出20人作为听证陈述人。他们中有教师、律师、普通市民、公务员、业主、物业企业负责人等方方面面的代表。426日,在历史文化名城襄阳,20名听证陈述人和4名听证旁听人围绕条例草案中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公司的确定、车位租售、物业保修金交付、物业费收取等焦点问题,各抒己见、建言献策。2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长枪短炮”聚焦会议,腾讯大楚网同步开展网上立法听证会和网络直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焦点之一:首次业主大会由谁组织召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我认为不够合理。”第一位发言的听证陈述人——襄阳市樊城区高庄社区书记王遵义开宗明义,并一口气把他的主要观点悉数列出:这种做法主体和程序不够严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于政府机构,而业主大会属于自治组织,应由同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来提出。加之社区居委会作为物业所在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比较容易了解情况,所以从长期、长效管理等需要来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较为合理。

  “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方过多,应当明确由单方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汉口城市广场二期业主委员会主任付文则为这一规定点赞。他说,实际操作中,即便街道办介入,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设置重重阻碍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他认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不仅能保障大会顺利进行,也能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陈述人之间不同观点的碰撞,在整个会场蔓延开来。

焦点之二:谁来确定物业公司?小区舒适有序的居住环境离不开物业公司的专业服务,但是,具体由哪个物业公司入驻提供服务,谁说了算?针对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的规定,有着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口音的听证陈述人各执己见。

  孙德想是来自武汉市第一商业学校的一名教师,曾经参与过该市东西湖区卧龙丽景湾小区物业的选聘全过程,对这一问题,他很有发言权。“我所在的小区物业选聘从筹备到完成大概用了半年时间,工作流程十分复杂,因此要从源头上把好关。条款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略显草率。建议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的情况下,由物业行业协会、政府物业监管部门、小区业主推荐等多种渠道寻找更多的潜在投标方,在招标的市场竞争中寻找到最适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近几年,通过走访各个新建楼盘后,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作为为数不多的女性听证陈述人,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庭长叶飞的发言铿锵有力、字字珠玑。“有些楼盘开发商资金链断掉之后,一些配套设施根本无法跟上,更谈不上物业管理。前期入住的业主苦不堪言,后期购买的业主迟迟不敢装修入住。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本条应当把业主可以直接聘请前期物业企业纳入条款,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她还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如果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职责,或者无力行使职责的,由业主十人以上联名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代替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从建设单位缴纳的物业专项资金中直接列支。”

  焦点之三:人防工程停车位能不能销售?作为一名律师,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的赵博,则站在更为理性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现实中已经存在大量人防工程变相销售、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甚至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费用等情况,这均与条例相违背。” 条例一旦通过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是否能够依据这条解除原来的合同关系?他建议对草案的适用进行说明或解释,以避免因人防工程的使用产生大量法律纠纷。

  停车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中国一冶集团公司员工袁建军对此十分关注。“开发商一旦卖出其开发的房屋,也就不再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主体的主体地位。城市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这是事实。”他建议将五十三条修改为,“物业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地上和地下车库)及物业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作为物业销售。”

  陈述人言之切切,旁听人听之专注。听证旁听人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副处长王芳认为,条例对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的规定予以明确,很有必要。“人防工程不计入容积率,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没有在公摊里面,没有支付相应费用,完全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从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的角度来说,我们把它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也是合法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却是不可行的。”她认为,不同地段的停车位租金水平有差异,如果统一规定为一个标准,很明显是不科学的,但是如果按照地段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对行政管理水平提出很高的要求,而且现在停车市场的供需双方也是不停变化的,需要及时进行适时调整,如果我们把它纳入到政府定价目录,调整起来肯定相当麻烦。

  焦点之四:物业保修金应不应交?物业保修金的交存、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热点。襄阳领秀中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廖居春认为,保修期内由开发商缴纳建安总价2%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十分必要”。他说,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商在物业保修期内以及维修义务过程中的确存在拖延维修行为,给购房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伤害。为了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限制或尽快督促开发商在质量问题上确有保证,给予经济上的约束很有必要。

  冯继明作为罗田县住建局党组成员,考虑这一问题时,他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条例草案该规定“不合理、不可行”。他解释,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应由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可是,当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而且,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为“施工单位”。住建部有关规范性文件(住建部80号令)中,对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房屋和水电路气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修程序、保修费用等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焦点之五:物业能不能收业主的装修押金?因涉及“真金白银”,听证会上,就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等对此针锋相对。

  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猛对该规定表示“不赞成”。他说,目前装饰装修行业的施工人员,存在野蛮施工,有损坏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小区公共区域地砖、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现象;也有些业主为了达到装修效果或图个人方便,跟物业打擦边球或根本不理会禁止规定,做出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我认为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或保证金,可以有效监督和约束业主、装修公司、施工队按要求施工,避免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备设施遭到损坏。”孙猛说,根据外省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设置装修押金的限额,而不是一味禁止。

同样支持收取一定数额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的,还有孙德想、叶飞等听证陈述人。他们认为, 出于一己私利考虑,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更改住房主体结构,影响了建筑使用安全。鉴于此,有必要收取适量的装修押金、保证金。但也同时提出,收取比例一定要合理,并且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退还,或者冲抵物业管理费用、停车租赁费用等。

付文站在业委会的角度,支持草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他提出疑问,如收取押金,收取金额的标准是多少?扣除的标准是什么?扣的钱归谁?有些装修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会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政府应该规范验收标准和验收制度,由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验收及处罚,加强验收力度。

不知不觉中,听证会已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作总结时指出,立法立得好不好,首先是问题找得准不准。针对问题进行立法,制定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民主立法进程,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有计划地选择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项目,创新立法听证形式,不断扩大立法听证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听证实效,逐步实现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常态化,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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