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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2016年第5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文/本刊评论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今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期盼,在于法立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要制定出人民群众满意、管用、能解决问题的法,必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

  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努力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编制实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改变多由政府各部门报送立法项目,人大再综合汇总的被动作法,主动选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的法规项目,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立项论证,对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等进行通盘考虑,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计划项目。对各部门分歧较大,但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呼声较高的法规,要深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健全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加强法规起草主导。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制度,加强法规案起草环节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倾向。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由人大组织起草,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起草。

  加强法规草案审议的主导,科学决策。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协调协商,对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重点协调,重大问题报党委决定。对焦点问题要敢于决策、善于决策,抓住每一件法规案中的“关键几条”,对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坚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加大沟通协调力度,进行第三方评估,或者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单独表决,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不久拖不决。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创新代表参与机制,广泛发动代表参与立法。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分专业、有重点地组织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使代表更多参与立法调研和审议等活动。坚持立法选项、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对于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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