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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
2016年第3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领衔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机车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但自《道交法》2007年实施以来,开车打(用)手机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许多生命都成为了开车打(用)手机的牺牲品,付出了血的代价。在酒驾、乱闯信号灯、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的今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升级管理手段,有效杜绝开车打(用)手机这种恶习的发生和延续。

  案据:首先,开车打(用)手机是对路面行人生命的极大漠视。有山东某地交警大队专门针对开车打(用)手机等情况进行了测试,测试表明在车速40公里/小时,正常驾驶的情况下,有六年驾龄的司机刹车及时,刹车距离只有15米,而让驾驶人在驾驶时打手机刹车距离达到了27.7米,因为注意力分散,反应速度下降,比正常距离竟然超出12.7米。众所周知,机动车40公里/小时的速度足以让人重度残疾,很多机动车驾驶速度都超过了40公里/小时,若是以此速度开车打(用)手机,一旦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作为普通驾驶者根本无法应对,应变能力和反应时间将大打折扣,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据统计显示,相较正常驾驶,开车打(用)手机发生事故的概率高出了23倍。

    其次,机动车驾驶员普遍都有开车打手机的习惯。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达成共识,但他们对开车不打(用)手机的态度,却存在着巨大的认知不足。很多机动车驾驶员认为开车接打手机有时也是无奈之举,而且也无伤大雅,就算是看看短信,也就是12秒的时间,不会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这种麻痹大意的观点就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诱因,虽然浏览一条信息可能也就需要2秒,但如果车速达到了60公里/小时,一秒钟就是16.7米,再从低头转成抬头状态又是2秒,当发现前方紧急情况时,驾驶员的最快反应时间又用了0.02秒,照此推算,车辆又要滑行5-10米,这个距离在驾驶中若面对车辆可能就是几千块的修理费,若面对是行人基本上就可以宣告其生命的终结了。由此可见,广大驾驶员对于开车打(用)手机这种违法行为的认识相当浅薄,侥幸心理居多,是公共安全领域的极大隐患。

    再次,现有技术手段取证开车打手机违法行为存在困难,交通执法部门对此执法力度偏弱。开车打(用)手机已经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严重诱因之一,它不仅危及驾驶者自身安全,还严重威胁到路面其他的行人和车辆,是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但如何取证驾驶人开车打(用)手机成为了遏制此种交通违法行为的瓶颈。2014年重庆某人大常委会主任曾经提议将开车打(用)手机入刑,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讨论,但最终还是因为开车打(用)手机取证存在困难而无疾而终。

  方案:1、建议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开车打(用)手机的处罚力度。将“对机车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条款改为“对机车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6分的处罚”。并在技术手段成熟的条件下,考虑将开车打(用)手机纳入《刑法》,同酒驾这种违法行为一样入刑,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以此根治公共交通安全的毒瘤。

    2、交通执法部门升级技术手段,取证开车打(用)手机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频次与力度。建议我国各地交管部门减少雇佣路面“协勤”人员,加大执法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每个路口都有一个高清的摄像头,针对驾驶员开车打(用)手机的行为进行高频次,高频率的抓拍。

3、交通执法部门加大对《道交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开车打(用)手机危害知识。建议国家从2016年开始设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日,每年都设立一个主题活动。建议2016年主题活动就设为“尊重生命,我承诺开车不打(用)手机”主题签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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