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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慈善事业充满爱心能量 ——湖北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侧记
2016年第3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吴志州 图/本刊记者

    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鼓励公民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3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与会代表认为,慈善法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我国慈善事业基本制度,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规范可行,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完善监督机制 规范慈善行为

  古人云:“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既要赋予慈善组织及有关主体自主性,激发慈善活力,也要通过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对此,草案将民政部门明确为慈善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并对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草案将年检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制度,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的工作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财务会计报告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冯云乔代表提出,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还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傅振邦、刘雪荣、程理财等代表说,对慈善组织的规范既要符合简政放权精神,也要体现放管结合的要求。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须“满二年”的规定过长,建议斟酌。

  慈善财产的使用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是规范慈善活动的核心要素。审议中,韩进、王红玲、尹正民、周森锋、左绪文、冯丹、章锋、陈义龙、杨先龙、罗功英、辛喜玉、唐玲玲等代表一致建议,应当加强对慈善捐赠财产投资、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慈善管理成本费用,引起了于革胜、张柏青、张晓山、童国华、吴少勋、刘江超、杨俊、李莉等代表的热议,大家普遍认为,“慈善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的标准偏高,慈善管理成本费用应当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满足工作需要,又要从严控制,节约开支。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朱宁代表建议,原则上应当禁止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

    打造阳光慈善 彰显爱心能量  

  为切实回应社会有关对慈善活动管理的关切,草案从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以及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高敬佩代表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柯俊、蔡学恩代表建议,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王国斌代表说,建议增加第三方对慈善组织进行年度经济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的内容。这些规范和监督措施,是对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净化慈善环境,有效防止有损慈善事业发展的行为发生。

  慈善事业的生命在于其公信力,公信力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透明度。慈善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让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把慈善事业做成老百姓放心的“透明慈善”,是与会代表的共同期待。于革胜、唐冠军、杨晓波等代表说,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不解决信息公开问题,难以提高慈善组织的声誉和公信力。只有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此,他们建议,引入审查机制,加强对慈善信息的监督,保证慈善信息的真实、客观、全面,防止弄虚作假。对慈善活动监督,离不开合法的途径和形式。草案在加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行业监督的同时,赋予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民政等部门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刘英姿代表建议,要公开捐赠人、受赠人信息,为公众、媒体监督提供条件。

    细化鼓励措施 促进慈善发展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在慈善实践中,慈善税收优惠存在范围窄、优惠少、办理手续复杂等问题。审议中,慈善税收优惠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焦点。郭生练、谭功炎、李莉等代表说,企业捐款抵扣税可否进一步提高,个人捐赠可否抵扣个人所得税,以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更加积极地参与慈善活动。别必雄、柯俊、童国华、朱宁、孙健、李健、张琼等代表说,慈善立法应注重对慈善活动的鼓励和支持,简化捐赠程序和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对捐款自然人或社会组织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政策。郭生练、李晓红、马新强等代表建议,出台办法鼓励国企捐赠,对实物、房屋、知识产权等捐赠实行税收优惠。邓智毅代表说,慈善组织和慈善组织委托的信托机构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10年前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且发展潜力巨大。然而,慈善并非富人的专利,慈善人人可为,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于革胜、吴少勋等代表说,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慈善意识。杨晓波、孙东林代表建议,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家在慈善公益中的社会责任感。毛日峰、刘雅鸣代表说,要方便更多的人去当义工,引导、鼓励社会各阶层的人参与慈善活动。

    加强配套衔接 推进政策统筹

    目前,有关慈善税收优惠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涉及慈善财产的取得、保有、流转等多个环节,草案对各个主体、各个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详细作出规定,难度较大。周洪宇、丁小强等代表建议,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将有关慈善活动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予以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从我国现有法律看,涉及慈善活动的相关法律还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信托法和红十字会法等,这些法律大都对慈善活动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特殊主体作了规定。代表们一致认为,慈善法要与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为确保慈善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陈华元、张桂华、左绪文、蔡学恩等代表建议,国务院要抓紧研究修改基金会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应配套规定。郭生练代表建议,尽快出台遗产税法,激励个人捐赠。

  针对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规定,刘雪荣、蔡学恩代表说,草案的这一规定将禁止范围扩大到了生产者、销售者,与广告法对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不尽一致,建议与广告法做好衔接,将其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加大处罚力度 强化责任追究

法律责任是法律约束力的保障。草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慈善组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等规定了法律责任。于革胜、章锋、谭伦蔚、谭之平等代表认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部分条款的罚款额偏低,不足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丁焰章、谢余卡等代表说,关于罚款的部分规定,赋予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于大,建议斟酌。韩进、邓秀新、周森锋等代表建议,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罚,触犯刑事法律责任的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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