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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2015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敬大力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们将组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决定》和本次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增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尊重人大代表的观念,紧紧依靠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更好地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和重要工作。一是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坚持每年年初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年中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检察工作总体情况;健全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每年就1-2个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题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报告;坚持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相结合,对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我们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认真研究,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检查。按照人大部署和安排,积极配合开展涉及检察工作的调研,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主动配合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自觉接受人大询问和质询,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确保人大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促进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

  二、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把联系代表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举措,使检察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保障民生。一是做好检察领导干部联系代表工作。由检察长带头负责与本级、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工作,定期走访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二是做好代表意见建议征集、转化和落实工作。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统一受理和流程管理,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期限,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重点建议领导领办督办、代表参加督办、工作机构跟踪督办机制,当面沟通情况,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注重提高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比例,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部署、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主动征求代表意见。三是做好代表日常联络工作。实行专门机构归口负责,积极邀请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四是做好代表权益保障工作。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监督纠正妨碍、阻挠代表履职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确保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全省检察机关将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敢于担当、履职尽责、改革创新,始终与湖北改革发展大局同步合拍。一是依靠人大监督充分履职。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各级党委、人大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面加强和规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努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二是依靠衔接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去年底以来,先后办理省人大交办和转办的重要案件、事项16件,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衔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办理程序和时限,进一步发挥衔接机制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依靠人大支持推动司法改革等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我们将按照中央、省委、高检院部署,紧紧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努力推动司法改革等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到位,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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