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立法 ——王建鸣督办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侧记
2015年第9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文/本刊记者 胡东梅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日益成为事关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事关和谐人居环境创建的重要工作。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职能不清、责权不明、监督乏力等问题的制约,加上城管执法缺少专门法规支撑,城市管理工作经常处于尴尬境地,饱受社会热议。加快城管立法,明确管辖关系,规范执法程序,破解“城管困局”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刘瑞芳提出了制定城市管理立法的建议,随后被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72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赴黄石现场督办该建议。

  “刘代表你的建议提得好啊,反映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抓住了城管工作的核心。”现场督办会上,王建鸣对该建议给予了高度评价。据了解,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在过去20多年间从7项增加到如今的196项,涉及城市生活各个角落,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也因此被戏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与此同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也备受关注。一方面,对于城管执法手段的简单粗暴,市民(特别是被管理对象)一直非议不断。一提起城管执法,人们首先浮现出的是“随意没收东西”、“暴力执法”等负面印象,各地只要进行政府行风和效能评议,城管执法部门的排名就会靠后。另一方面,以2006年北京城管工作人员李志强在执法工作中被无照经营者杀害为极端表现,频繁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又使得城管工作者的委屈和担忧不断加剧。近年来,武汉、南京、合肥等地曝出“卖萌举牌”执法、“献花”执法、“列队眼神”执法、“卧底”执法等招数。对这样的执法方式,有人称赞,说城管终于有人性了;有人质疑,说城管不花心思治理城市,反倒研究一些“花拳绣腿”,是“一种作秀”。

  城管陷入舆论怪圈,首要原因是执法缺乏法律保障,城市管理法规大多分散在不同的专业法规中,不仅在国家层面没有上位法支撑,在省级层面也没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出台,身份地位并不明确。“城管”的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97年以来,地方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由国务院分别批准。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到“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根据以上三个文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已从试点城市走向全国,城管工作面临的困境、出现的问题也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

  为推进城管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湖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列入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启动了立法相关程序。成立了由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环资委和部分市州城管局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广泛开展调研工作,形成了《湖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

  在听取了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后,王建鸣充分肯定了建议主办、会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的工作态度。针对城管立法面临的缺少上位法支撑,全省范围内理顺城管体制难等现实问题,他要求全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胆先行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他强调,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要抓住这一机遇,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立法权,解决好城市管理这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引领和助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省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齐心协力推动我省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难度大、困难多,建议主办、会办单位实事求是、认真办理,作为提出该建议的人大代表,我对建议办理情况都很满意。”现场督办会上,刘瑞芳真诚的说。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