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宪法宣誓的法治力量
2015年第8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本刊评论员

     党中央非常重视尊重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12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7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1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乃九鼎重器,近百年来,中国曾经为寻找一部适合自己民族的宪法而上下求索。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公布施行的。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其后发展,则有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4次重要修正。其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当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此前,各地方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并非鲜见,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化顺理成章,意义重大而深远。首先,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次,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履行职务时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三是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的认识,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誓词,将审议稿“拥护”改为“忠于”等修改,彰显了立法民主。“拥护”仅意味着不反对,而对于由宪法赋予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来说,忠于宪法应该是一种基本义务和要求,应在内心形成宪法的崇高信仰;将“自觉接受监督”改为“接受人民监督”。法治事业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现行宪法也体现了这一要求,这一修改体现了从“要不要接受监督”向“接受谁监督”的可喜转变;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完善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说明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并不仅仅是对西方的模仿和借鉴,修改后的誓词更具体直观地提出了公职人员的奋斗方向,可操作性更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虽然只是一个形式,但这种形式具有弥足珍贵的标本意义,可以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激发宪法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哲人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宪法实施的动力在机制,更在精神信仰。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宪法宣誓,中国宪法实施上的仪式性制度日趋健全,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彰显法治力量,从而奠立依法治国的坚强基石。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