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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立法工作回眸
2015年第6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彭云 图/谢先林

地处鄂西南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面积2372平方公里,辖53乡、108个村(居)委会,总人口20.8万人,其中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84.8%,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81%,居全省县市首位。自治县成立30年来,县人大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突出民族地域特色,在立法创新、立法为民上不懈追求,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民族立法数量和质量始终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前列。亮出尚方宝剑,力促跨越发展。自治县民族立法对于保护五峰资源、规范各方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步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轨道。

 

科学选题,突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

  突出重点,科学选题,是充分行使民族立法权的前提。30年来,自治县人大始终围绕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有关领域对法规的需求,坚持选择民族立法项目与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彰显民族特色。 

  坚持“三原则”,选准立法项目。始终把握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尊重民意这三项原则,明确思路,找准方向,选好项目。以自治地方的实情为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符合自治地方实际的立法项目,不盲目跟从,不失地方特色。以统筹兼顾为原则,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重点地加强经济立法项目的选择,同时抓住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机遇,选择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项目,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近年来,自治县制定的8件单行条例中,5件是经济立法项目,3件是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项目。以尊重民情民意为原则,及时吸纳广大干部群众的立法意愿,既立足大局,又顺从民意。比如1998年县人大会议上,12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立法保护森林资源,为子孙后代造福”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将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纳入了年度立法计划。

  坚持“三优先”,彰显地方特色。针对可以选择的民族立法项目非常多,但能够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比较少的实际情况,自治县在实践中坚持“三个优先”确定民族立法项目,即坚持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切实可行且条件已经成熟的优先。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自治县最先抓住交通这一制约经济发展的难题,制定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之后,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山区水能资源,大力发展水电事业,又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率先为水电资源的开发管理立法,制定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

  自治县人大分轻重缓急、有先有后,不求“大而全”、“多而杂”,坚持“一届一个规划、一年一个项目”,统筹兼顾,尊重民意,不盲目跟从,不失地方特色,确保了民族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乡村公路条例、水电条例、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均开创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之先河,被全国人大民委作为范本在全国推广。      

坚持标尺,体现民族立法的规范性

  探索实践立法形式,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运用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尺,是立好法,立良法,高质量立法的关键所在。一是把好“三关”,坚持民意尺。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活动,严格把好起草关、审议关和表决关,确保立法程序公开、透明、规范。在条例的起草阶段,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有针对性地赴外地考察学习。通过咨询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座谈、在广播电视上公开征集意见、组织人大代表公开测评等形式,请群众提意见,开门立法。近几年,自治县在每件单行条例的起草阶段,都要组织起草专班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大量细致的立法调研活动,参与的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均在1000人次以上,起草的条例草案数易其稿,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反复复。如在修订水电条例过程中,先后三次走访征求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及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60多条,八易其稿,使条例更切合实际,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在审议、表决单行条例过程中,正确引导人大代表知晓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意图,并充分发表审议意见,让立法的全过程置于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条例比较顺利得以审议通过。二是开展“三审”,坚持“标准尺”。从立法内容上规范,积极创新立法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对法规进行审核,规范立法内容。坚持依法初审,以上位法为依据,按照立法法所确立的“三不违背”基本原则,认真审查,保证所制定的条例与上位法精神、法律原则或者具体规定不相违背,以实现法律体系在相关规定上和谐一致。坚持集体会审,从相关部门抽调技术力量成立条例审查委员会,对所制定条例实体依据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隶属权限是否合理、规定程序是否简化、条款用语是否规范。坚持专家评审。构建立法质量评价体系,采取邀请专家指导、组织专家论证、请上级部门审查等形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条例用语严谨、表述准确、文本规范。同时,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质量考核制度,对制定成熟的条例草案或者已颁布实施的条例进行质量评估,从总体上评价条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立法技术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监督实施,彰显民族立法的实效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应用。自治县人大始终坚持每年选择一至二件单行条例,就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一方面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执法部门整改落实,推动民族地方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另一方面通过专题调查,及时发现条例中部分条文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客观现实相悖的问题,为条例的适时修订完善或废止做好准备,以确保民族立法始终保持质量上乘,始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步,充分发挥民族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五峰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县人大先后组织了8次执法检查、5次集中视察、4次专题调研。该条例正式施行后,全县大规模封山育林,把保护和培育壮大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稳定林权作为根本制度,坚持大力发展非木产业化经营,确保了全县森林资源壮大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林业经济科学发展。近20年来,林地面积从275万亩上升至298万亩,活立木蓄积从301万立方米上升至6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64.1%提升至80.86%。乡村公路条例自1993年实施以来,新增乡村公路里程4535公里,在极大改善农村交通出行条件的同时,也把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带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

坚持“立、改、废”并重,逐步完善法规体系。努力克服民族立法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过程、轻结果的现象,坚持立法、修改、废止同步进行,建立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需要的民族法规体系,切实发挥好民族法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以及上位法修改后,适时修订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便于正确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民族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以后,自治县率先修改了自治条例,成为全国人大民委推荐的范本。2013年,自治县人大又启动了自治条例的第二次修订,现已颁布实施。对与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及时予以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以后,县人大及时废止了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目前,尚在实施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普遍都已进行了至少一次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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