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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 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的议案
2015年第5期 —— 代表天地 作者:王士金

领衔人:王士金(省人大代表,襄阳市襄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案由: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对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四化同步”为引领,加快统筹城乡建设布局、生产力布局和人口布局,构建完善的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步入加速期、提档期,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关键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建议出台详尽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案据: 1、农村无序建房严重。一是农村滥占地、乱建房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等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位置优越的地段,土地的市场价值日渐凸显,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以出租、买卖或者在将来拆迁时获取补偿为目的,兴建“小产权房”、建设超过规定楼层和面积的住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等现象越来越多,农村宅基地非法交易的隐性市场依然活跃;二是农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加之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繁琐、时限较长,而非法占地建房只需补交罚款、补办手续就可了事,农村建房未批先建、非法占地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现行宅基地审批制度导致管理防控上无法面面俱到;四是在很多农村地区,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农民建房多数各选各的点,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2、建设规划亟需法律规范。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在工作部署中、发展决策中,都将“规划先行”放在重要位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规范约束,也没有相应追责机制和惩处措施,导致很多乡镇、农村建设规划没有充分吸纳群众意见建议,存在不合理、不科学,随意编制、经常变动的现象。

3、专门性法律规范尚未出台。我省现行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主要依据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一些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文件、办法等只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了限定,仅对政府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没有强制性、惩罚性措施,也没有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出详尽的规定,以至于在工作实践中相关部门缺乏法律指导,管理处罚中法律依据不足,进而导致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不良现象加剧。

方案:一是明确法规内容。出台的法规要立足我省实际情况,以充分调研为支撑,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指范围、立法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遵循原则、农村宅基地编制与实施、法律责任等。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和执法力度。坚持“不能在没有规划的地方建房、不能盖没有经过设计的房子”两个不能的原则,实施农村建房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地方规划编制、实施中的责任,县级政府加强对乡镇规划的考核管理,确保各类规划科学合理并有效实施。

三是适当下放农村宅基地管理权限。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县级主要负责控制性规划等总体规划的审批,在“两个不能”原则下,直接或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执法权下放至乡镇,让乡镇在承担农民建房审批、规划放样衔接、审查保护耕地等方面有更重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用地的监管,让乡镇“有权有责、权责对等”。

四是推行审批公示制度。实行宅基地审批公示制度,建立审批人终身负责机制,做到宅基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宅基地审批权限的监管。

五是加快建立农村宅基地信息库。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对每户农民宅基地情况进行建档,形成完整的信息库,方便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控制。同时,要加快探索推行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释放存量土地潜能,防止“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现象,减少空心村、闲置地,提高土地使用率。

六是大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农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维护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对于违建行为在拆迁补偿中应不予补偿,切实有效防止查违控违中突击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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