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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洪湖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的议案
2015年第5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周祖山

领衔人:周祖山(省人大代表,洪湖市中医院院长)

案由: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能有效控制洪水、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滞留沉积物、有毒物,从而改善环境污染;它能以有机质的形式储存碳元素,减少温室效应等而被称为“地球之肾”。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湿地予以保护。为遵循自然规律,推进洪湖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促进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方位的保护,制定出台《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非常必要。

案据: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需要相应位阶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洪湖是我国第七大淡水湖,湖北省第一大湖泊,洪湖湿地2008年被列为国际重要湿地,2014年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水生和陆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共同组成的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以及未受污染的淡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对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依照《湿地公约》规定,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应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洪湖湿地要接受国际湿地公约相关规定的约束,一旦发现湿地生态退化,就会被逐出名录,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因此,亟需省人大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对洪湖予以保护,巩固其重要地位。

洪湖湿地生物多样性需要出台地方法规予以保护。洪湖湿地是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最具典型的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保存完好的生态环境,是生物多样性的代表区域之一。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6种,二类13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0种,洪湖湿地被称为长江中游华中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因此,亟需省人大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对洪湖予以保护,保护其生物多样性。

洪湖湿地生态的脆弱性需要出台地方法规予以刚性保护。曾几何时,洪湖宽39公里,长47公里,面积近160万亩,昔日百里洪湖,浩浩荡荡,是著名的鱼米之乡、鸟类和其他野生动植物的天堂。然而由于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湖区一度人水争地,大兴围湖造田等,造成湿地萎缩,面积仅为62万亩,缩小近三分之二。同时,滥渔滥捕、开设猎场、围网养殖等,使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禽等锐减,水质恶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2005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对洪湖实施了抢救性保护,开展了大规模拆围还湖、湿地恢复和保护示范等工程,有效地遏制了洪湖湿地生态系统的退化趋势。因此,亟需省人大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对洪湖予以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巩固保护成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洪湖湿地跨流域性和多功能特点需要出台地方法规予以保护。洪湖地跨洪湖市和监利县,处于“四湖”流域最下游,是四湖地区的“水袋子”,而四湖流域处于江汉平原腹地,其承雨面积和纳污范围包括荆门、潜江等地。同时,洪湖湿地具有调洪蓄水、物种保护、水源供给、渔业养殖、旅游航运等多种功能,是长江中游地区天然蓄水库,是荆楚大地重要的生态屏障。目前,只有荆州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颁布《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该规范性文件出台,虽对规范洪湖管理起到很大作用,但保护洪湖湿地生态是个系统工程,因此,亟需省人大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对洪湖予以保护,明确流域地和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方案:据了解,我国目前对湿地的保护规定还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15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18部行政法规中。建议省人大根据洪湖实际,依照国家法律以及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制定出台《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明确规定洪湖湿地保护的原则和措施;明确授权洪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执法,在行使相关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行使相关的行政审批权;明确规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沿湖各级政府保护洪湖国家自然保护区职责,成立管理委员会,解决“湿地局管事不管人、地方政府管人不管事”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明确规定省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加强洪湖湿地保护专项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等,为洪湖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一套统一、完整、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附:《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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