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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尊严成国家荣光
2015年第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王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还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这意味着尊重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应该且已经逐渐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又一个新常态,值得我们倍加珍惜。

  现行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依法执政的基本权威。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现行宪法的价值及其实施功能。然而,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看,宪法有效实施的水平还有待提高,这既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也体现为“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前者指向刚性的制度因素,后者体现为软实力的文化因素。为此,《决定》既提出了以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制度和能力为核心的制度改良,也提出了引人注目的宪法意识和文化软实力改造:“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对国家和社会宪法精神土壤的改良。这是一项人心工程,它不是简单将宪法作为红线,对违宪行为当头棒喝,而是将宪法奉为信念,通过一种常在性的典礼和仪式让宪法精神流布人心,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可以说,捍卫宪法尊严既需要刚性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同样也需要让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感受到宪法的庄严、神圣和在国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对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实现途径的新探索。《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而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这样一种长期基础性工作,与传统的宪法知识普及、教育、灌输等途径相比,设立“国家宪法日”更具有潜移默化、移风易俗的长远效果。和诸多法定与传统节日一样,“国家宪法日”将抽象的法条凝练为生活的新民俗,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习俗性制度”,将遵守宪法的意识沉淀为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将“人的尊严”“人权保障”等宪法精神内化为国人日用而不知的心灵积习,从而真正将捍卫宪法尊严变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探索。“国家宪法日”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宪法惯例,它们有着不同的设立原因。我们国家确定这一制度,本质上是发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体现,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形式。现行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最重要的文本基础,宪法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必将使得捍卫宪法尊严成为一种新常态,让宪法尊严成为国家的荣光,成为我们的文化软实力。

                                                            (据《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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