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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人员 是否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2015年第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潘家永

编辑同志:

蔡某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内退人员,公司每月发工资1200元,并为其缴纳社保费。2014109日,蔡某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蔡某经常加班加点,但公司每月只发给工资1050元。到12月份时,蔡某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于是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补发加班费,而物业公司以双方之间仅形成劳务关系,不应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为由拒绝了蔡某的要求。请问,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蔡某可以提出哪些合理主张?

 读者:孙仕隆

 

孙仕隆读者:

蔡某属于内退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另一劳动关系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本案中,蔡某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工作,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蔡某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如下主张:

1)主张当地最低工资待遇并补足差额。《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含加班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物业公司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蔡某支付劳动报酬并补足之前的差额部分。

2)主张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此,物业公司应依法向蔡某支付加班费。

3)主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蔡某进入物业公司后,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蔡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4119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

鉴于物业公司否认与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蔡某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合理诉求。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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