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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设计 增强监管实效
2015年第4期 —— 立法经纬 作者:鲁芳

       20151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职能履行以及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率先立法坚持监管于法有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到2014年底,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就达五千多亿元,而这么规模庞大的资产却存在家底不清、配置不均、使用效率低下、处置随意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管好用好这部分国有资产,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些都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为此,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专门性的地方法规,把我省国有资产监管改革中的探索经验制度化法制化,通过立法的顶层设计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以规范。

  《条例》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围绕这一主旨,《条例》设置九章四十九条,主要在资产配置、资产登记和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清查、资产信息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加以规范和调整,整个《条例》脉络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科学,操作性强。

明确范围做到监管科学清晰

  国有资产既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又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本《条例》调整的范围是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此外,对于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条例》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监管,必须清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涵盖的范围。《条例》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对于由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这部分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占有、使用,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理的国有资产,这次也纳入条例进行原则规范,因其管理方式与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有所不同,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完善体制确保监管各司其职

  资产的有效监管必须要有完善的管理体制作保障。目前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明确了三个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针对目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也在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实际,条例也作了相应衔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述规定,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工作关系,使之既三位一体,形成合力,又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

健全制度实现监管规范有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立法缺乏和滞后,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存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首先,资产管理审批制度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来进行约束;其次,资产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许多单位没有完善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使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其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不到位,对资产的使用性和完整性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强调健全完善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是针对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处置以及评估清查等关键环节,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在严格规范的制度下进行,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细化流程严把监管主要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同于企业国有资产,其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和使用目的的服务性的特征,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必然要求。《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构建从配置、登记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体系。

  资产配置环节。《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资产配置予以规范,着重强调严把国有资产的“入口关”,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明确了资产配置应遵循的原则,即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是要求分类制定各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是强化了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四是建立了统一的调剂制度和调剂方式,以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资产使用环节。《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的同时,一是针对擅自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牟取私利,造成资产损失等问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二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以及担保中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进行了严格控制。

  资产处置环节。现实中,随意报废、变卖、转让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置过程中暗箱操作,牟取私利,有的对处置资产不进行评估清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因此,加强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条例》一是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二是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以及处置方式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规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四是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运用信息创新监管技术手段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资产管理模式,实现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科学、高效、动态管理,是现代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条例》重点从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两个层面对资产信息化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库,对资产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录入、更新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进行资产统计,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在此基础上,科学、有效地对资产管理作出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调剂的重要依据,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规范管理。

    强化监督保障监管取得实效

“重分配、轻监督”,一些单位的国有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积弊之一。因此,必须完善和强化监督检查制度,实现科学规范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有效使用与严密监督相统一。为此,《条例》设“监督检查”专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坚持“三结合”的监督原则,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对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的效力。三是推进社会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是建立健全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强化审计、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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