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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审议意见应注重的几个问题
2015年第4期 —— 调查研究 作者:何世荣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实施监督的重要载体,也是“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落实好审议意见,对于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至关重要。如何规范运行机制,促进审议意见落实,彰显监督实效。通过多年实践,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严肃交办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调研,审议报告时的发言,并通过认真整理后形成的集体意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落实好审议意见,交办是一件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要从审议意见的形成、严肃交办开始,提高审议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相关工作机构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认真综合整理,全面真实地反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既简明扼要地给予肯定评价,又要实事求是地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审议意见初稿形成后,应提交主任会议审定。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应逐条斟酌,去粗取精,确保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法律性、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听取综合他们的意见,形成正式审议意见,用人大常委会专用文件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并报党委领导参阅。

强化督办

  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落实,关键在于加强跟踪督办。要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完善审议意见登记、承办,反馈等处理机制和操作程序。对交办的审议意见进行登记、分类,“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要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进行签批,根据审议意见涉及的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落实承办单位。对涉及全局、综合性和政策性强,需由多个部门承办的,“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要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分解任务,研究方案,明确责任,提出办结时限和质量要求。对涉及单项工作的审议意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并限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促进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对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是审议活动的延伸,是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保障。审议意见交办后,要明确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带领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组织督查组,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督办,督促落实责任和措施,讲求办理效果,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做到情况早知道、问题早处理,克服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议了之、一交了之的现象。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督查,对承办责任不落实,方案不具体,措施不得力的不放过,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未及时解决不放过,对督办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不放过,对办理情况反馈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不放过。人大常委会对一些涉及面广、办理工作量大或落实缓慢、效果欠佳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应安排“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专题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汇报,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地视察、专题检查等形式开展跟踪督查,提出督查建议,督促办理落实。

   再审测评

   审议意见办理得怎样,效果如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满意,需要再审测评。要规范完善审议意见办理答复机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再审,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性监督,促进“一府两院”认真对待审议意见,增强办理机关重视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人大常委会收到办理情况答复报告后,应对该报告进行审议,组织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评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所涉及的每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将再次形成审议意见,实行跟踪检查,对无故拖延办理,或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特别是对再审后作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无故不落实或办理不力的,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促其落实办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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