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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别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2015年第3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周建元

案由:大别山区位于鄂豫皖三省交界处,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之一。该区域生态资源十分丰富,四季分明、气候温润,地形复杂,自然植被完整,森林覆盖率达到43%,核心区达到70%,各类生物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罗田、麻城等区域有“华中最后一片原始森林、植物的王国、花的海洋”的美称,分布有全球少有的生长周期近百万年的连片10万亩的原生态古杜鹃群落。该区域生态地位特殊,是长江、淮河的分水岭,是淮河的主要水源和长江的重要水源之一,在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该区域生态效益非常可观,经评估,2013年大别山区湖北境内红安、麻城、英山、蕲春、罗田、团风、大悟、孝昌8县市仅生态公益林综合生态效益一项就高达18亿元。

近年来,湖北不断加大大别山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2013年以来,累计落实中央和省级林业建设资金5.64亿元,完成造林62.92万亩,森林抚育68.4万亩,低产林改造8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分别为37.42万亩、119.86万亩,补偿资金2846万元,有力推动了该区域生态建设与保护。与此同时,大别山区生态建设总体投入不足、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一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现行国家重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偿15元,省级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偿10元,难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二是生态建设投入不足。湖北片区的8个县市为大别山连片特困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方财政投入生态建设的资金能力十分有限,有的项目配套资金都难以落实,自身难以在补偿机制方面有较大突破;三是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除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以外,该区域还有606万亩天然林尚未纳入保护范围,湿地补偿机制还未建立。因此,加强大别山地区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

建议: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结合大别山区实际,建议国家林业局在大别山区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在湖北片区进行先行先试。对占用公共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主体按一定比例征收生态保护恢复费用,对生态保护者创造的生态价值或者丧失的机会成本进行合理补偿。一是完善区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补偿;二是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研究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建立科学的增长机制,激发广大农民营林护林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区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对承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地方给予财政补贴,对因保护湿地作出贡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的企业和林农给予经济补偿;四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大别山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列支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和发展森林、湿地资源,并建立科学的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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