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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长江法的议案
2015年第3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刘雅鸣

案由:长江流域作为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实施能源战略的主要基地、珍稀水生生物的天然宝库、连接东中西部的“黄金水道”和改善我国北方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支撑点,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分突出。流域的气候与地理条件决定了保障长江流域水安全对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和国家统一兴盛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障水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长江水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长江流域管理赋予了新的使命。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要求,解决长江流域重大水安全问题,实现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目标,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我们需要将长江流域的治理、开发、保护各项事业推上法治化轨道,通过制定长江法,全面规范和调整长江流域管理中的各种水事行为和关系,系统地解决流域管理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案据:制定长江法非常必要。一是迫切需要立法建立流域防洪减灾风险化解制度。需要制定长江法在防洪减灾的统一调度、防洪规划的实施、防洪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洪水保险和信息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协调各方关系,进一步完善长江防洪减灾能力和体系。二是迫切需要立法明确水资源节约、配置与调度管理制度。长江流域内部分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干支流水库统一调度与管理还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撑,需要通过制定长江法对水资源配置和统一调度进行规范,推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是迫切需要立法加强水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需要制定长江法建立水能资源开发权审批、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和生态基流控制等流域管理制度,为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法律支持。四是迫切需要立法加强河湖空间管制。需要制定长江法对有关管理主体和行为加以具体规范、调控和协调,为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综合效益最优化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五是迫切需要立法加强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通过制定长江法站在全流域的高度,明确规定相关各方在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和利益,明确执法主体和管理权限,达到建设健康长江的流域保护目标。六是迫切需要立法明确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机制。需要通过制定长江法理顺管理体制,调整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七是迫切需要加强流域水法规建设。需要通过制定适应长江流域实际情况的长江法,进一步完善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为流域治水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制定长江法切实可行。一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的要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国家水安全做出重要指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顺应自然,保育生态,强化长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制定长江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二是近年来国家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大政方针,为制定长江法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为以法律规范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创造了良好的立法环境和舆论支持。四是现有水法律法规和立法前期研究成果,为制定长江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五是国内外已有的立法实践提供的示范和借鉴,已有的流域管理经验提供的重要支持,都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方案:加大推进长江法的立法进程,将长江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的优先项目,尽快开展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国务院法制办、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地区参加的长江法立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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